商务部初裁美欧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倾销
中国商务部27日发布2012年第42号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告,美欧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3%至18.8%。
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94300。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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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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