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轨的灯具导轨
本标准适用于用二极或多极导体将灯具连接到电源的导轨系统,包括带接地装置(I类)、每根导体额定
电流不超过16 A、而且极间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的导轨系统,或者不提供接地(m类)、每根导体
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5 A,额定安全特低电压不超过25 V的导轨系统。导轨系统可以提供灯具的机械支承。
这些导轨系统不打算在经常会出现特殊条件的地方使用,如船舶、汽车等等,也不打算在恶劣场所使用,
本标准应与引用标准GB7 000.1 一起使用。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该日期之后
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IE C6 03 64-7-715:1999 建筑物电气设备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特低电压照明设施。 在 本 标 准中,GB 7000.1 中的定义与下述定义一起使用。
系 统 包 括含有导体的导轨以及2.2 -2.8(见图I)定义的部分或全部零件,导轨的长度和位置确定
通常 是 导 体在罩壳内的直线状组合件,在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电源下工作,而且仅提供m类灯
具的机械支承和电气连接。 根据GB 7000. 1第2章的规定,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应分类为工类或IU类。
单独的接合器不能分类为I类,但可以与II类灯具一起使用。 4. 1 本标准中的要求和试验不适用于已有单独国家标准或IEC国际标准的产品。
为 了 节 约试验时间并得以进行所有破坏性试验,制造商可以提交附加的样品或样品部件,它们与原
4.3 除非另有规定,样品按交货状态和考虑按制造商说明书上的最不利使用条件进行试验,环境温度
a) 对 于提供导轨段之间互相连接的导轨系统,至少要提供组装后总长不少于2.4m 的3段导轨,
而 且 其 中 应 包 括 根据制造商文字说明中规定的最长一段导轨。对于不提供互相连接的导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