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局将开展对建筑防水卷材等8种产品监督检查
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完善中国特色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实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加快推进风险监控常态化建设,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机构监管等职能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成效。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完善中国特色产品质量监督体系
(一)加快完善质量监督理论体系。紧密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加强质量监督各领域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规律性的认识,加快构建质量监督理论体系。立足国情实际,反映时代要求,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制约质量提升的突出矛盾,创新质量监督理念,改进质量监督方法,优化质量监督模式。
(二)加快完善质量监督制度体系。推动修订《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立法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权威、适应需要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改革完善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等基本制度,加强风险监测、机构监管制度化建设,加快创建工业生产项目质量准入评价制度,努力形成衔接配套、深度融合的监管制度体系。
(三)加快完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认真梳理产品质量监督各项职能以及工作流程、重要环节,通过完善准入许可、深化分类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监控、实施质量退出、抓好质量提升、强化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形成质量监督工作合力,不断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快完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优化政策保障,创造有利于质量监督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环境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提高质量监督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强化队伍保障,着力打造认真履职、创新发展的质量监督干部队伍,培养建立敬业负责、行为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查队伍,加快建设技术精湛、严谨求实的检验机构专家队伍。
二、深入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五)突出重点产品。认真开展电线电缆、儿童用品、学生文具、车用汽柴油、林木制品、化肥、节水产品、建筑防水卷材等8类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同时,各地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选择百姓关切、社会关注、政府关心、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六)凝聚工作合力。将质量提升行动作为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区域发展的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凝聚合力。对内要将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质量分析、问题约谈、分类监管等质量监督职能与执法打假、标准制修订、强制性认证、进出口产品监管、法检目录调整等质检职能紧密结合;对外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共同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七)积极培育示范项目。各省要针对支柱产业实际,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选择几个重点产品,作为质量提升示范项目,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工作措施,争取相关部门共同培育示范项目,发挥引领作用,体现质量提升实效。
三、大力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八)扎实推进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在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积极稳妥地扩展到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工业企业。全面建立分类监管与其它监管制度的互动机制,认真落实对不同类别企业、不同风险产品的差别化监管措施。抓紧建立分类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强分类监管信息管理,为动态调整分类评价和监管方式提供支撑。
(九)深入开展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将分类监管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完善分类考核评价细则,保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针对现场考核评价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复查力度。将分类评价结果作为承担政府监督检验任务的重要依据,全面建立起分类评价激励惩戒机制。通过比对试验、考核评价、分类监管、年度报告等措施,推动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努力增强技术保障能力。
(十)启动实施机动车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制定安检机构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在加强资格许可工作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工作,促进安检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四、严格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严格发证审批管理。强化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落实审查机构对审查员的管理责任,加快推进网上审批进程,加强专业审查员队伍建设,编制重点产品现场核查操作规范,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现场核查环节的监督。
(十二)严格生产许可后续监管。结合工业企业分类监管和获证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许可风险排查专项活动。重点开展对钢筋、水泥、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燃气热水器、人造板、化肥、农药等产品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处理,切实加大违规企业退出力度。
(十三)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动态跟踪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修订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许可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不予发证;对不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获证企业,依法撤回和注销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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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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