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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装修触电受伤 操作证过期担责30%

一名电工为一家企业做装修时,触电掉落受伤,谁知雇主不承认雇佣关系拒赔;好不容易证明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该电工却被发现操作证已过有效期多年,也需承担部分责任……近日,宁波江东法院就遇到这样一起一波三折的纠纷案。

据悉,刘师傅快50岁了,是宁波本地的农民户口,多年以来做电工,手艺不错,经常有朋友为他介绍生意。

去年4月,刘师傅经人介绍,给一家贸易公司的办公场所做装修,负责其中的电工部分。去年5月的一天中午,刘师傅在室内安装顶灯时,被电击中从高处坠落,当即后脑着地昏迷。

刘师傅住院近40天,加上之后的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巨大,且经过鉴定,他是九级伤残。公司李经理开始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就不肯再支付其余的费用。

去年底,刘师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到江东法院起诉李经理所在的贸易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7万余元。

但开庭时,李经理压根不承认和刘师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他说,刘师傅没有和他有过明确的报酬约定,也没有签订合同,这只是一种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对于垫付的1万元医药费,李经理解释是因为刘师傅出事时,送其去医院的人身上没钱。而这个人恰好和李经理是朋友,就让他送去1万元救急。

为此,刘师傅请了几位工友和介绍这项活的人出庭作证。法院又根据刘师傅的申请,向该大楼的物业等调取有关资料。根据资料显示,刘师傅施工的地方正是这家外贸公司承租的。

但同时,法院发现刘师傅持有的特种人员操作证,操作类别为电工作业,发证日期为1994年1月,于1996年1月进行第一次复审,后一直未进行复审。这个操作证早已超出有效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经理关于承揽关系的抗辩,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而刘师傅虽持有电工操作证,但证件早已超出有效期,且他在作业时触电受伤,也与其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存在一定关联,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贸易公司作为雇佣方,应对刘师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判决贸易公司赔偿刘师傅24万余元。

对于此案,法官告诫从事电工之类的技术活,从业证件需定期接受复审,这样既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保证施工质量。而用人单位在雇用工人前,也得留个心眼,检验工人的有关技术证件是否还在有效期限内,这对双方均是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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