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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漏水引纠纷 不配合鉴定推定有责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对原告纪某的房屋卫生间、客厅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或给付原告纪某修复费用人民币650元,由原告纪某自行修复。

纪某系盐城市某小区1号楼406室房屋的业主,魏某系该楼房506室房屋的业主,两户系上下相邻。2009年,纪某发现其卫生间顶部漏水,后又发现其住房客厅吊顶处又漏水,并造成卫生间、客厅吊顶部霉变,遂多次与魏某交涉,魏某以纪某住房漏水并非其原因造成为由予以拒绝。后纪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根据纪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对住房室内的漏水原因及能否修复进行鉴定,后因魏某以纪某家漏水并非其原因造成,进行鉴定需破坏其家已装潢好的墙体、地板等多处财物为由而拒不配合鉴定,致鉴定事项未能进行。后法院仍根据纪某的申请,委托对纪某房屋室内因漏水而致财物毁损的修复费用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所需的修复费用评估价格为65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住房上下相邻,现原告住房漏水,虽原告对漏水原因申请进行鉴定,但因被告不予配合而无法确定漏水原因,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依法推定原告住房漏水系因被告使用其住房设施造成,被告应依法承担对原告住房损坏部位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被告的辩称理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住房漏水并非系其使用住房设施不当而造成的,且其亦拒不配合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其在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另行主张其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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