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抗争终得正果 卓宝科技赢回“BAC”商标
一场关于卓宝科技“BAC”商标注册的异议,于2012年5月2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终于尘埃落定。该商标注册证有效期为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原本2004年递交申请资料2006年便可以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为何时隔6年之久?
近日,记者深入了解这一场马拉松式的商标案,揭秘卓宝科技“BAC”的前世今生。
历时八年的“BAC”商标申请
2001 年,卓宝科技自主研发生产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通过了深圳市科技成果鉴定,并于2004年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BAC”商标申请。该商标于2006年3月28日获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沥青、建筑用沥青产品、防水卷材、油膏、建筑用纸板(涂柏油的)、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油毡、煤焦油沥青、路面敷料。
然而,2007年9月4日,唐某某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唐某某认为“BAC”是商品的原材料而不是卓宝科技所研发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
据介绍,唐某某作为06年之前卓宝科技江西代理商法人之妻,曾代表代理商与原告签订合同。由于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于2006年5月23日被原告取消代理商资格,后该代理商不服起诉法院,经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其败诉。
商标局认为唐某某被异议商标“BAC”仅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唐某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2010年4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BAC”商标为“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不具商标显著性而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5月27日,卓宝科技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将商评委作为被告诉讼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支持卓宝科技的诉讼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的异议商标整体理解为“由水泥基材料粘贴的沥青基防水卷材”依据不足,维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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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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