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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涂料厂做网络推广 却遭拒绝付费引诉讼

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中山一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做网络营销,合同履行完了,涂料厂却不认账。“网上发的帖那么多,凭什么说是你发的?”双方几番争执之后起诉至法院。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山市某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5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事件:

网络营销外包引争议

据原告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起诉,2011年3月21日,该公司与中山某涂料厂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为涂料厂进行整合营销,全面向网络推广该厂生产的某品牌油漆,合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8.5万元。合同签订后,涂料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款项,而网络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文稿的撰写、策划,并在厂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广告投放。该公司认为,涂料厂理应支付剩余款项,但该厂拒不支付。为此,该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5500元及利息。

对于原告的诉请,中山市某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该网络公司向己方提供整合营销服务。但在该厂支付了59500元后,原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因此,该公司请求判令原告返还服务费59500元及利息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正面宣传网帖由谁发布?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约定,“整合营销服务,具体方式为: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经过乙方审核确定的内容投放在相应的网站”,合同约定合同签订起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款项的70%,甲方自收到款项起,全部文稿的撰写、策划,经乙方审核通过投放,投放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所有余款。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网络公司完成了大量文帖、信息对被告经营的品牌漆进行宣传。但涂料厂认为网络公司不能证明这些都是由它发布。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所发布的文帖、信息数量多,是为被告进行的有目的、大规模宣传,依常理排除没有关联第三方的偶然所为。法院认定上述文帖、信息确由原告发布,认定被告理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5500元。法院判决,被告中山市某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5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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