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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原环保局局长受贿获刑6年

作为环保局一把手,他为企业“开绿灯”,助违规企业逃避处罚,事后多次收取“节日礼金”、“感谢费”。昨天,全州县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该县原环保局局长尹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依法收缴赃款45万多元。

尹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6月担任全州县环保局局长。2008年至2011年,尹某受该县蒋某、马某、李某、赵某、倪某的请托,为他们开办的5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获取了广西环保厅批准的开展项目批文。尹某在2009年至2012年三年的中秋节、春节,收受5人给予的“节日礼金”共计24万元。

2010年8月,尹某以住房装修需要资金为由,收受蒋某给予的“感谢费”3万元。

2011年尹某为马某的天马铁合金有限公司获取了全州县“节能减排”资金,并于2012年4月收受马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在任职期间,该县汤某经营的机械配件厂有违规现象,尹某又为其开了“绿灯”,并于2009年11月、2011年及2012年春节期间,三次收受汤某给予的“感谢费”7万元。

尹某还通过为其他企业办理环保批文、争取项目资金,收受“好处费”共计10.5万元。

今年6月25日,尹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受贿罪。但尹某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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