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系3家上市公司违规遭罚 合计87亿资金曾遭占用
北京8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19、20号)显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600515.SH)、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创新”,600555.SH)以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600221.SH)均存在占用资金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共计87.45亿资金曾被其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具体问题如下:
一、海航基础
海航基础《2018年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航基础关联方海南卧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昕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和歆贸易有限公司合计占用海航基础资金21.75亿元,相关资金于2019年4月20日归还。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航基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海航基础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海航创新
海航创新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于2018年2月9日到期后,海航创新未及时支取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也未就在财务公司存款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航创新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海航创新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行为予以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海航控股
海航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占用海航控股资金56.70亿元、9.00亿元,相关资金于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前清偿。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航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海航控股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记者查询发现,海航基础于1993年5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39.08亿元,于2002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39.08亿股,现任董事长为鲁晓明,是世界500强海航集团旗下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机场项目投资;机场改造等。第一大股东为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5亿股,持股比例57.56%,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28亿股,持股比例3.28%。其中,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全资子公司。
海航创新于1999年1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1.3亿元,于2001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13.04亿股,现任董事长为李忠,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除外)及管理;旅游景点综合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游艇销售、展览等。第一大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集团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航创新1.8亿股,持股比例13.81%,而海航集团持有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69.97%股份。
海航控股于1989年10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168.1亿元,于1999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168.1亿股,现任总裁为马志敏。第一大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持股40.8亿股,持股比例24.28%,而海航集团则持有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23.11%股份。
第二大股东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和海航控股存在交叉持股的关系,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海航控股8.6亿股,持股比例5.13%。海航控股持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份,持股比例6.43%。
海南集团旗下公司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12.63%股份,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6.43%股份,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15.96%股份。
此外,海航集团直接持有海航控股5.9亿股,持股比例3.53%,为第四大股东。
海航集团自1993年创业至今已历经25年的发展,经营范围包括航空运输及机场的投资与管理;酒店及高尔夫球场的投资与管理;信息技术服务;飞机及航材进出口贸易等。2017年海航集团跃居《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第170位。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海南证监局对海航基础的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8号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关联方海南卧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昕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和歆贸易有限公司合计占用你公司资金21.75亿元,相关资金于2019年4月20日归还。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7月24日
以下为海南证监局对海航创新的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19号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于2018年2月9日到期后,你公司未及时支取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也未就在财务公司存款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行为予以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7月24日
以下为海南证监局对海航控股的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0号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占用你公司资金56.70亿元、9.00亿元,相关资金于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前清偿。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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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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