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违法遭罚250万 三人遭终身禁业
北京8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25号、68号、71号、72号、73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存在高管及员工监督管理、印章管理、视频监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万元。
程瑶对视频监控管理和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杨涛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印章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赵宏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员工监督管理、行政印章管理、监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泓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印章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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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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