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蚌埠两宗违法罚50万 分行长等5人遭警告
北京7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分行存在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此外,多名相关人员受到蚌埠银保监分局处罚。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违规开展信贷业务,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张德峰时任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行长,对该分行合规经营承担主要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
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15号、16号、17号)显示,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当事人李玲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团队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当事人陆冬冬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客户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苏瑜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协办客户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邓星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协办客户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决定对4人分别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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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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