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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木材商非法收购红豆杉被判刑

近日,剑川县木材商杨某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今年6月,杨某某到老君山镇收购民用木材,得知有一人拥有红豆杉圆筒。杨某某虽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还是向其购买了1米至2米不等的红豆杉圆筒37件,准备贩卖牟利,运输途中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运输的红豆杉材积已达3.5109立方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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