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主派至其他公司刷漆摔伤手腕 油漆工获赔
油漆工方先生经徐某介绍给雇主何某,后被何某指派到某装饰装潢公司工作,由何某支付工钱。不久,方先生在北京南三环一家商场装修中摔折手腕。在方先生向何某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的过程中,双方就其形成的工作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展开了争论。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关系,最终判决何某支付方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施工摔伤手腕油漆工索赔遭拒
2012年5月,进京务工的方先生在丰台法院诉称:2011年11月,他经老乡介绍,到雇主何某负责施工的南三环一家商场刷油漆。当时何某告诉他,每天工作8小时,工钱200元,装修完工后结账。2011年11月13日,他在贴房顶牛皮纸时从梯子上掉下,将手腕摔伤。后经医院鉴定为骨折,并打了石膏。经多次复检至今,因仍未康复不能工作,请求法院判决何某支付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4192.68元。
法庭上何某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该工程已由他发包给了北京一家装饰装潢公司,因此方先生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其损失应由该公司负责。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何某向法庭出示了装饰装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该公司与该家商场签订的装修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但两份协议上并没有该家商场的公章,而且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早已过期。
介绍方先生到何某处干活的徐某作为方先生的证人,出庭作证时称,何某见到方先生后亲口说“每天工作8小时,工钱200元,加班一小时给30元。”而且还表示,装饰装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是他受何某授意私下从朋友那里借的,并未经该公司同意。
认定劳务关系雇主赔偿一万一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先生经徐某介绍为何某工作,由何某支付劳务费,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何某明知装饰装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系从他人处借得且未经该公司同意,仍让方先生为其装修,应对方先生在工作期间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认定方先生与装饰装潢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据此判决何某赔偿方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判决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雇主无资质用工属劳务关系
本案审理中,方先生与何某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为双方争论焦点。法院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是因为所有证据,都证明其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
本案中,何某作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雇主,口头与方先生约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并约定完工后一次结清,因此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按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和保护,不属于劳动类法律调整。因此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方先生工作中的受伤损失,是基于民法中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而非工伤赔偿原则。
再者,劳务关系中用工者与劳动者地位平等,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且工作多为临时性或一次性的。
本案中,何某所承揽的装修工程,完全符合上述特点,因此他与方先生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外需要特别引起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风险,按法律规定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 标签:
- 编辑:孙宏亮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