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散装办联合交警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及行驶记录装置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温发改服务〔2012〕246号)精神。8月29日至30日,温州市散装办组织鹿城、瓯海、龙湾三区散装办并联合市交警大队,对市级和三区所属预拌混凝土企业专用车辆驾驶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情况进行依法检查。
联合检查组一行首先来到了温州市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进出专用车辆检查时发现驾驶浙C23002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没有经过专用车辆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无法提供培训合格证,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驾驶员所属的管理单位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温州市散装办首次向违法单位开出行政处罚单。
在为期两天的执法检查中,联合检查组巡查了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现场共检查38名专用车辆驾驶员,其中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36名,混凝土泵车驾驶员2名,发现有6名驾驶员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驾驶专用车辆,检查组人员当即按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笔录,开出了6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单位对本次违反《条例》行为所受到的处罚给予认可,其中2家企业已经向指定银行交了罚款。
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的存在问题:一是专用车辆驾驶员的流动性强,致使新增的驾驶员跟集中统一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无法衔接;二是个别企业将培训合格证收集统一保管,没有分发驾驶员随身携带。对此,市散装办责令企业在近期内落实整改工作,如有新增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及时上报培训,尽量招聘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把培训合格证交由驾驶员自己进行携带保管,同时告知驾驶员,此证件应作为其从事驾驶专用车辆的有效凭证,应随身携带,并要求企业切实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抓好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此次执法活动是温州市散装办系统自《条例》实施和取得执法主体资格以来首次组织的大规模专项执法行动,改变了过去“零执法、零处罚”的尴尬记录,破解了散装水泥行政执法队伍畏难情绪,增强了该市散装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为该市散装办系统今后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借鉴,有较大的参考意义。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市、区专用车辆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宣贯了《条例》,锻炼了散装水泥执法队伍,为温州市今后全面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开了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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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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