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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仲裁报告:尿检官拍照不能构成拒检正当理由

  北京时间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官网公布了孙杨案仲裁报告。虽然孙杨此前提出,当日的尿检官多次对其进行拍照,但是CAS在仲裁报告认定,尿检官拍照的行为不能构成孙杨拒绝检测的正当理由。

  2018年9月4日晚,IDTM公司(国际泳联授权的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来到孙杨杭州的家中进行赛外药检。现场,孙杨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因此这次检查最终未完成执行。孙杨称,尿检官本职工作是一名建筑工人,并多次对其进行拍照,行为非常不专业。

  在CAS公布的仲裁报告第10条写道:“不久之后的某一时刻,运动员发现尿检官(DCA)正在或已经拍摄了他一张或更多的照片。运动员认为这是一个不专业的行为,于是他重新检查了IDTM检查小组的资质,特别是DCA的资质。由于运动员认为DCA资质不足,因此DCA被移出出了检查小组。由于该DCA是检查小组中唯一一名男性,因此尿样没有被成功采集。”

  CAS的相关条文规定:“只要是在生理、卫生和道德合规的情况下,运动员都要按要求提供样本,其抗议检查是无效的。”而且,IDTM检测人员所提供的每份文件都符合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的要求。

  因此CAS认为,无论是DCA拍照的行为,还是对IDTM检测人员的资质质疑,都不能成为构成运动员中止检查的正当理由。“反倒是运动员的以下三种行为失当,一是让保安砸碎了血样瓶,二是其本人撕毁了兴奋剂检测表,三是不让兴奋剂检查官拿走已采集到的血样。”

  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行为应该是,运动员应该记录下他的反对意见,但应该让检测人员带走血样和尿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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