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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调卷审查报告

4、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国最高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

其实,上述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方法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就本案来说,涉案专利共有13项要求,其中,要求1、2、3、4、8、11、12、13以及9的第一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要求5、6、7、10以及9的第二、三技术方案被维持有效。根据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它们各自所引用的要求之间的关系,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要求6与其所引用的要求5和要求5引用的要求1;要求7与其所引用的要求6以及要求6引用的要求5和要求5引用的要求1;要求9第二或第三技术方案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要求10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等,它们均分别属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作为确定本案专利权范围的依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然主张以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作为确定其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就应当以这两个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不应当在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再引用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因为要求5与要求9所的是各自不同的技术方案,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因此,原审判决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要求9第二或者第三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范围是错误的。

二、一、二审法院判决理由、结果及原审法院再审复查情况

审 判 长 王 永 昌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纪红军,该公司职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34小区。

申请再审人针对二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辨称:(1)专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上位概念,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方式;被控侵权产品薄壁管端间的混凝土就是专利要求所记载的端间肋。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2)二被申请人提交的《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鉴定证书不属于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使用;所提供的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上刊登的《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论文,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已经提交,因没有公开专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故没有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因此也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使用。

委托代理人:童文红,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棉花街1号。

代表人:董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制造和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有与涉案专利相等同的特征,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已落入涉案专利的要求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确认,涉案专利要求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证明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而另两个技术方案没有公开,且这两个方案能够使空心板双向或者多向受力,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也就是说单向平行排列不能实现涉案专利另两个有效技术方案的功能和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并不能因此落入涉案专利的范围。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中华人民国最高

合 议 庭

民 事 裁 定 书

代理审判员 郃 中 林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再审本案。

委托代理人:汤亚林,该校职员。

委托代理人:古振江,男,该局聘用工程师,住阿克苏市面粉厂。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问题。二被申请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范围的主要理由,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定位构件与专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不同。即被控侵权产品是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的方法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的,而专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是实心混凝土,中间没有钢筋,不构成肋,因此,也就不具有专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

(二)在正确地确定了专利权范围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以及被申请人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再确定被控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即以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原审判决对人申请的技术方案未作具体分析区别,笼统以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及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以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范围,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裁定如下:

其实,原审法院所采用的上述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方法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应受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对此,承办人也走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得到进一步的确认。(详见《咨询》)。就本案来说,再审申请人的ZL99115648.X号专利共有13项要求,其中,要求1、2、3、4、8、9的第一技术方案、11、12、13被宣告无效,要求5、6、7、9的第二、三技术方案、10被维持有效。根据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它们各自所引用的要求之间的关系,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要求6与其所引用的要求5和要求5引用的要求1;要求7与其所引用的要求6以及要求6引用的要求5和要求5引用的要求1;要求9第二或第三技术方案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要求10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等,均应当分别作为确定本案专利权范围的依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然主张以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要求1作为确定其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就应当以这两个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不应当在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再引用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因为二者所的是各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所以,原审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要求9第二或者第三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范围是错误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阿克苏市永华40号。

代表人:蒋暾,该公司董事长。

书 记 员 王 新

本案涉及的问题,即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范围,确实带有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由本院可能更好。但是,考虑到本案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这部分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审理,加之双方当事人都在新疆,途遥远,到参加诉讼很不方便,成本也高,承办人倾向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原审判决以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以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范围,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2005年8月24日作出的(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 判 长 王 永 昌

代理审判员 郃 中 林

(2006)民三监字第17-1号

从另一方面说,凡是在要求中写进了一项技术特征,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向表明,其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该技术特征。ZL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要求。其中要求第9项第二、第三技术方案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是上诉人要求的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两上诉人所使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单向平行排列,也就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上诉人使用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该施工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上诉人使用的专利要求范围,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代表人:蒋暾,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34小区。

此外,听证中,二被申请人还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定位构件与专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是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的方法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的,而专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是实心混凝土,中间没有钢筋,不构成肋,因此,也就不具有专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并提交了两份公知技术文献,一份是《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注明的时间为1992年8月25日,另一份是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上刊登的一篇论文《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作者为钱英欣、强。

关于本案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该院认为,虽然该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但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何种材料拥有选择权,两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涉案的专利产品,故不存在两被上诉人涉案产品专利权的事实。两被上诉人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方法专利,但该方法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中包括被告采用的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方法专利的其中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为原专利要求第9项第二(纵横交叉排列法),第三,(多向排列法)技术方案,而两被上诉人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为单向平行排列法,与专利的上述该项必要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的原则、两被上诉人的施工方法缺少涉案方法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故其采用的施工方法不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巨星公司主张二被上诉人其排他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据此判决:驳回巨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4.24元,由巨星公司负担。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塔里木大学、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你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新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巨星公司不服该判决,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0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过调卷审查并传唤当事人听证,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民三监字第17-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指令你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否为公知技术问题。从二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公知技术文献看,一份是《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鉴定证书,其中并没有记载有关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具体技术方案,且再审申请人认为该份文献并非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使用,故该份文献不能证明二被申请人采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另一份是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上刊登的一篇论文《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其实,该份文献已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为,该份文献没有公开要求5所记载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技术特征。(详见决定书第3页第5行、第13页第5段)。由上可见,二被申请人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再审本案。

代表人:蒋暾,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钻石城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原审判决以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以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范围,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裁定如下: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范围问题;二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三是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否为公知技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钻石城7号。

(一)一审法院判决理由、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巨星公司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人的授权,依法取得该项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和侵权诉讼权的事实清楚。专利权是否有效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且涉案专利经复审后也予以维持,故二被上诉人以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为由,提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三)原审法院再审审查情况。巨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与上诉相同的理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被申请人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但在二审期间三方当事人均认可两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就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即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由于该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不再受专利法律、法规的。故两被申请人使用该技术方案的行为亦不能构成侵权。巨星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1、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共同所引用的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是错误的,应当以每一个被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

2007年8月2日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丽

委托代理人:孙德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塔里木大学,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你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巨星公司不服该判决,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0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过调卷审查并传唤当事人听证,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指令你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再审申请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塔里木大学、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2006年2月28日作出的(2006)新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一见:

(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书 记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丽

(一)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似欠妥当。原审第9页倒数第4行写道:ZL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要求。由于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是按照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的,所以才认为,要求9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产品采用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专利侵权中被的客体应是有效的专利权。邱则有所享有的ZL99115648.X号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确认原要求1-4项、8项、9项的第一个技术方案、11-13项无效,其它部分继续有效。三方当事人当庭承认两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就是已被宣告无效的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即单向平行排列。由于该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不再受专利法律、法规的,使用该技术方案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侵权。

以告,提请合议庭评议。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2004年8月,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立项建造办公大楼,该项目由农一师勘测设计院设计图纸。该图纸反映:现浇空心楼盖结构GBF薄壁管系涉案专利产品,空心楼盖施工方法采用的是涉案专利施工方法。并注明高强薄壁管现浇空心板必须在设计单位和专利实施单位的指导下施工。该工程于2004年9月开工,施工单位为建工一建公司兴亚分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工一建公司兴亚分公司按图施工,釆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其现浇空心板中的薄壁管为单向平行排列,但将设计图要求采用的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变更为王本淼专利产品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即GRF管。巨星公司发现后,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要求停止侵权通知书,并为诉讼支出公证费、交通费5464元。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听证中,口头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专利权已被部分宣告无效,应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共同组合形成新的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范围的依据,而不应仅以要求1与要求5重新组合为新的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范围的依据。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方案,即要求9所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范围,二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

代理审判员 郃 中 林

委托代理人:李红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11号该公司家属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巨星公司不服该判决,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0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夏君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员担任本案记录。2006年11月2日,本院决定调卷审查。2007年6月26日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巨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文红、颜喜东,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古振江、田乐,建工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兵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五、处理

巨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及驳回再审申请,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的要求5-7已经上升为新的要求。被申请人之一的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所提供的具体施工图纸的剖面图,与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第2、6、7实施例相同,两被申请人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权的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实属不当。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听证中,巨星公司进一步将其专利权的范围具体化,以被宣告无效的原要求1与被维持有效的从属要求5重新组合成新的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范围的依据。

代表人:蒋暾,该公司董事长。

代表人:张增良,该局局长。

民 事 裁 定 书

委托代理人:童文红,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棉花街1号。

(一)关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范围问题。再审申请人的观点是,当专利权的原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二被申请人的观点则是,当专利权的原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原审判决显然是采纳了二被申请人的观点,即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例如,原审第9页倒数第4行写道:ZL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要求。由于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是按照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的,所以才认为,要求9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产品采用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委托代理人:田乐,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国最高

2、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

代表人:李新民,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代表人:张增良,该局局长。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一项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4.24元(巨星公司已预交),由巨星公司负担。

关于实心混凝土是否属于专利要求5记载的端间肋问题。从专利要求5的文字记载看,所说的端间肋是现浇砼端间肋,而砼的含义就是混凝土。可见,要求5记载的端间肋也是混凝土,中间并没有钢筋。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采用实心混凝土,与要求5的字面含义完全一致。

审 判 长 王 永 昌

(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由上可见,二被申请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此也予以了确认。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钻石城7号。

代理审判员 郃 中 林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阿克苏市永华40号。

一、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委托代理人:田乐,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要求与其所引用的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即以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原审判决对人申请的技术方案未作具体分析,笼统以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及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以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范围,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裁定如下: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11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2005年8月24日作出的(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OO七年 月 日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 二审判决理由、结果。巨星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经授权所拥有的专利的性质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的结合。该发明专利经专利复审确认继续有效。被上诉人在明知是专利方法及产品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直接了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权。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实属不当。上诉人的发明专利在维持有效后的要求5已经上升为新的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的具体施工图纸的剖面图,与上诉人的发明专利实施例2、6、7相同,据此被上诉人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上诉人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了上诉人发明专利的范围。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委托代理人:孙德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文红,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棉花街1号。

承办人认为,专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上位概念,说明书第4页第4段进一步描述了固定定位构件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包括紧固铁丝。被控侵权产品采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方式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只是固定定位构件的实施方式之一,为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特征所覆盖。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钻石城7号。

三、申请再审理由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2006)民三监字第17-1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11号该公司家属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审 判 长 王 永 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11号。

3、被申请人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

另查明,案外人王本淼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涉案专利(ZL99115648.X号)的专利要求第1-4项、第8项、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第11-13项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但在要求第5-7项、第9项的第二、第三技术方案、第10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申请人王本淼不服该决定,认为邱则有的ZL99115648.X专利应宣告全部无效,向市第一中级提出行政诉讼。后王本淼申请撤回诉讼,市第一中级于2005年11月4日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委托代理人:童文红,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棉花街1号。

代表人:董来军,该公司董事长。

(2006)民三监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塔里木大学、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2006年2月28日作出的(2006)新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委托代理人:汤亚林,该校职员。

委托代理人:纪红军,该公司职员。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二审法院所查明的本案事实一致,即:2003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并向邱则有颁发了其发明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9115648.X。该专利的要求为: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2、根据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构件为单个封闭的空腔构件。3、根据要求l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构件为多个开口式空心构件组合后封闭两端开口形成的封闭空腔组合构件。4、根据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空腔硬质薄壁筒或空腔硬质薄壁盒,其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或其它异性。5、根据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6、根据要求5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7、根据要求6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8、根据要求1、2、3或者4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9、根据要求l、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或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10、根据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盒的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11、根据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可设置在空心板的上部或中部或下部或偏下部。12、根据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定位构件为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13、根据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该空心板应用于楼板、空腹桥梁、空心面。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丽

本案所涉及的专利与你院(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所涉及的专利是同一专利,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与该案相同,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依据,似欠妥当。关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范围,本院在(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函中已经作了详细阐述。请你院再审时,应当根据该函重点予以审查。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再审本案。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丽

2003年9月9日,专利权人邱则有与巨星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巨星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排他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包括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专利使用许可费为每年100万元,每年分两期支付。2005年,专利权人邱则有授权巨星公司为上述专利权,有权在新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书 记 员 王 新

代表人:李新民,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古振江,男,该局聘用工程师,住阿克苏市面粉厂。

(庭务会讨论用,07/8/2)

中华人民国最高

书 记 员 王 新

相比之下,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审判决在确定专利权的范围方面确有错误,以致造成判决结果错误。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再审。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四、承办人分析意见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塔里木大学,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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