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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伟力与被告香港理想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理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77号原告谢伟力与被告香港理想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理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香港理想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向原告谢伟力支付赔偿金8000元,被告理想建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谢伟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香港理想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负担,被告理想建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香港理想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理想建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法院民一庭联系人:汪翔李敏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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