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坚兴五金建材店诉广州锐承贸易有限公司、曹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粤0114民初486号
广州锐承贸易有限公司、曹锐明: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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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5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坚兴五金建材店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锐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坚兴五金建材店支付货款32149元元并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坚兴五金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广州锐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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