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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奇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三、出售合同主要内容

(2)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甲乙双方商定,2016年6月15日前,由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两个合同的履行将产生净利润约0.6亿元。

本合同标的为法拉第86号,蔡伦230号1幢、2幢。其中1幢建筑面积为12064.17平方米,2幢建筑面积为2310.29平方米,两幢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4374.46平方米(含地上、地下面积),该房屋为厂房。

2015年9月28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奇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施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分别将坐落于法拉第86号,蔡伦230号的1幢和坐落法拉第86号,蔡伦230号2幢房屋出售给海口施朗贸易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一、情况概述

3.房屋性质:厂房,可用于研发厂房用途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重要内容提示

4.付款方式和期限

(1)乙方于合同签署后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总计总房款的50%。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3)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3%;2016年9月30日之日起的60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奇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房屋的交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50%房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公告

7.违约责任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主体出售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奇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海口施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6.对“交易过户”的约定

8.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海奇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施朗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两份《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现金回收,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两个合同的履行将产生净利润约0.6亿元。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海口施朗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五指山福隆大厦A单元701,法人代表孙文凯。公司经营范围:建材、五金、日用百货、钢材、水泥、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

股票代码:600895股票简称:张江高科编号:临2015-056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海口施朗贸易有限公司可能因其经营状况存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奇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合同类型: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关于法拉第86号,蔡伦230号的1幢、2幢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2015年9月29日

三、合同的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乙方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50%总房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

2.标的房屋的购买价款:交易总价为人民币207,569,138.54元

1、合同标的情况

5.房屋交付日期及风险、收益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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