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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

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一)受理材料时间省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资料受理时间为8月15日至8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休息)。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不按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带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二)受理材料地点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广园中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三)申报途径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报:1.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申报;2.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3.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上述申报资料报经各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报送我厅。厅直属单位、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我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省各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负责核实所属企业申报资料原件。没有主管单位的申报资料原件校核由省第一评委会负责。根据省人社厅通知,自今年起,我省各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统一使用省人社厅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申报人员请通过该系统申报。申报系统的使用及相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软件开发单位华南资讯公司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冯工,咨询电话:)。二、申报条件要求(一)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6)《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2.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3.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考《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附件2)。(二)外语、计算机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执行。(三)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证明)。(四)业绩、能力、论文条件工作经历(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政策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执行。三、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有效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8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业绩、学历(学位)、论文、社保凭证等,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各单位汇总申报资料时应对这部分申报人进行单列说明,其名单排列在汇总表最后面。(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凡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五)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450元/人,助理工程师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纳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四、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必填栏目不得留有空白,文字表述要清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如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附件3之表一),粘贴于送评材料袋上。表中申报专业栏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4)规范表述,所申报的专业和级别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准确导致错误的,后果自负。送评材料应装入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主管单位名称。申报材料每人仅限1袋。(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附件3之表二)。按照省人社厅的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必填项目不得留有空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此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页码不予改变。如需增加页数,请严格按附加页格式,如:评审第6页,评审第6-1页,评审第6-2页。(三)《()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之表三)采用竖表,要求电脑打印,一式21份,均提供原件。(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附件3之表四)。必须准确填写申报人目前的工作电话、本人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五)提交申请人的《证书、证明材料》(附件3之表五),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交相关主管部门或省第一评委会验证后退还原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验证单位印章;继续教育证书(证明)需提供原件。(六)《业绩、材料》1份(附件3之表六,包括获材料、科研、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其他业绩材料)。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励等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其中规划、设计申报人员附图纸图签、获证书;施工、管理申报人员附项目班子任命书、项目竣工备案表、项目获证书等。非个人的获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原件经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核对个人签章后,提交复印件并按分类合订成册。提交的材料应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专业技术项目,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如实注明本人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出版)并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著作的主要编著者)。申报工程师资格提供论文发表的1本专业期刊。论文原件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剔除无关的内容)。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第二、三、五条,凡以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发明专利、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替代论文者,均应按省人社厅粤人社规〔2015〕4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将上述替代内容填写在申报表格中论文、论著的相应栏目,即《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3之表二)之“获现资格以来撰写的主要论文、著作”栏、《()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之表三)之“提交论文、著作或专业技术报告(代表作)”栏及《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3之表四)之“送审论著代表作”等相应栏目。凡填写不准确或未在上述栏目填写者后果自负。(七)《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1份(附件3之表七)。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上(每张照片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便办证书时揭取)。(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附件3之表八)。(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附件3之表九)。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印盖章。(十)《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不超过3000字。(十一)提交相应的社保凭证或在职证明。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社保凭证或在职证明附贴在附件3之表五尾页。(十二)提交以申报人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内容包括:1.《()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之表三);2.《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3之表四);3.《2016年单位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申报人需填写本人所有信息以便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总)。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文件采用Word/excel格式,用U盘,由各单位相关部门拷贝后退还。五、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一)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二)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三)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四)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论文、学历(学位)证、社保凭证等,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思想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3之表二)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之表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且材料真实的才能报送,并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资料不予受理。六、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注意事项(一)核实原件。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实章。没有主管单位的申报资料原件校核由省第一评委会负责。(二)标注主管单位。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省主管单位名称。(三)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2016年单位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汇总表按《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专业名称顺序(附件4)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排序整理。(四)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1.《()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之表三);2.《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3之表四);3.《2016年单位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五)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前从申报人资料袋中抽出各申报人的《()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3之表三)一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附件3之表四)、相片页(附件3之表七),连同《2016年单位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与申报资料共五部分按本注意事项(三)排序,一并报送。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的质量、数量要求。(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三)不按时间、程序申报或申报资料非电脑输入打印。(四)未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八、职称认定厅直属单位职称认定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1998〕15号)执行。厅直属各单位必须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通过的人员,由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出具书面报告,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连同申报人业绩证明(包括辅助证明材料)、社保凭证、论文等材料提交我厅确认。九、凡未如实申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附件:1.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表2.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评审申报09版表)4.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5.2016年单位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资格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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