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焚烧“一国两制”的黄之锋等被无罪2016年6月13日
今天上午,此案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判。裁判官李绍豪在裁决时强调,《基本法》赋予人民,法庭相当着重此,但同时亦须确保时的安全。他认为地点狭窄,聚集人士众多,人士当天燃烧物品体积大,警员是有灭火的必要,但各被告是否故意警员执行职务却存在争议。
至此本案以四人无罪结案,他们也在Facebook上弹冠相庆。
两年前,罗冠聪、黄之锋、黄浩铭和陈伟业中央发表“一国两制”后,在门前焚烧“一国两制”道具,四人被控警方灭火。今天(7日),法院判决四人无罪。
至于罗冠聪当时站在黄之锋旁,但现场挤拥嘈杂,裁判官称无法推论罗是故意警长。
罗冠聪、黄之锋、陈伟业、黄浩铭(资料图)
结案后,四人均申请取回诉讼费,其中聘用资深律师的黄之锋曾透露诉讼费超过3万元,另外黄浩铭申请诉讼费68.9元、陈伟业申请329.6元诉讼费,罗冠聪则索500元诉讼费。但裁判官指不能对黄之锋当日的不当行为视而不见,认为他明知警员身份而故意做的,不批准黄之锋的诉讼费申请,其余三人则获批。
另外,裁判官虽认为黄之锋有刻意抢去一名警员的水桶,但后来该警员因被人群而不能继续执行职务,这不是黄之锋造成的。裁判官,黄虽为人物,但不可凡事归咎于他,更何况他不是该次召集人,故裁定黄之锋全部不成立。
原标题:黄之锋等四人无罪 裁决官:《基本法》赋予人民
这位裁判官指出,黄之锋确实用身体一名警长去,但是行为,并没有引起警长的严重不便,故裁定黄之锋的行为未构成法律上的故意。
发生插曲,于休庭期间,黄浩铭未有依时回庭,惹裁判官:“是不是要出令呀?”黄浩铭于两分钟后急急现身返庭,向裁判官表示歉意,但裁判官罚款100元。
2015年7月17日,这四人面对“妨害公务”的控罪,出庭后,他们在法院门口,并再次焚烧“”。黄之锋还对表示,当日“完全”,没有占领堵,是次被是“出乎意料、匪夷所思”。罗冠聪则称,他于上周获警方告知,昨日会同时和起诉他,他对是次感到“相当惊讶”。
2014年6月11日,黄之锋、人民力量内务副黄浩铭、立议员陈伟业,以及秘书长罗冠聪在外,并焚烧道具版的《“一国两制”在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最终出动了灭火器灭火,灭火器见,四人行为被指涉嫌阻碍警方执行职务。
两年前,罗冠聪、黄之锋、黄浩铭和陈伟业中央发表“一国两制”后,在门前焚烧“一国两制”道具,四人被控警方灭火。至于罗冠聪当时站在黄之锋旁,但现场挤拥嘈杂,裁判官称无法推论罗是故意警长。
而黄浩铭和陈伟业的行为,裁判官则认为二人既不认识该警员,该警员又穿着当值,佩戴的委任证又跟上衣一样深色,两人确有可能不知对方的警员身份。虽然该警员声称有呼喊过“正在执行公务”,但他们有可能听不到。故两人亦可脱罪。
罗冠聪Facebook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