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将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2015年10月28日
(二)战时立功励。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五、残疾等级记分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励的士兵、因战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此举旨在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这是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项惠兵举措。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三)励认定。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一、适用范围
三、励记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二、服役年限记分
民政部 总参谋部印发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十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一)平时励。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军务部有关领导介绍,《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励的士兵、因战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办法》对量化评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设置的计分项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艰苦边远地区、涉核岗位和参加作战8个方面,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士兵服役情况。《办法》同时,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和档案弄虚作假的要作减分处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五)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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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中网10月25日电(方瑜、记者蔡鹏程)多次立功受、打算明年退役的军区某旅四级军士长王栋才对退伍后的职业发展信心满满。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近日联合印发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他退役后可以优先得到安置。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执行。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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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嘉,每次计1分;
(三) 高级技能(),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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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减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以上项累计计分。
(一)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二)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励登记(报告)表、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励的,还应具备受证书和章。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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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办法》明确了军地相关部门的职责,士兵所在部队主要是按整理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档案等材料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以上项累计计分。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档案中《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服役期间受、严重、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
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2.优秀士官人才,三、二、一等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特殊津贴的,计30分;
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惠兵举措
七、其他情况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四) 技师(二级),计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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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以战时论。
(一)处分减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