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降低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石灰石标准
根据工作安排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对水泥主要原料石灰石的资源税政策进行了认真调研,并专题自治区人民。根据自治区税收管理权限,自治区人民决定,我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执行从低原则,同意将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0.5元/吨。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水泥价格持续回落,自治区水泥行业恶性竞争加剧,全行业亏损面、亏损额增加,库存居高不下,生产经营困难。为积极应对全区水泥行业严峻生产形势,促进水泥行业稳定发展,自治区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业监管,扶优扶强,帮助龙头企业脱困等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提出落实和实施优惠政策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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