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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标识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的,可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一)具备法人资格;

(三)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三章申请和评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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