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第九条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二条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管理单位、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省级主管机关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管理系统。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六十九条投诉举报第一接报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举报。
第十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第五十五条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年度核查评价在合格以上的,维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年度核查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评价机构应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企业在日内未经验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评报告,或评价机构现场复核的,评价机构应撤销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评价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五十九条企业代表人、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督。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岁的,部管理单位应在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七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整改,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方式。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第七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第五十二条评价机构对企业年度自评报告核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证记录;
第六十五条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年内连续发生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水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号)确定。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年。《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号)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遗失的,可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申请补发。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交通运输部
(六)企业主动申请现场复核。
(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
(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个专业类型;
第四章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三节年度核查
第七十九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所承担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六十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六十八条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以及近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治理等情况。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
第四十九条申请换证的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年且满足下列条件,在原证明有效期满之日前个月内可直接向评价机构申请换发同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第六章附则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2016年月日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年。
第四十条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应向企业反馈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及现场评价结论,形成现场评价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应经企业和评价组签字确认。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向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二)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具有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附录)进行记录。
(九)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
(七)申请人年内未被列入、行业或年内未被列入、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第五十条换证评价及等级证明颁发的流程、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执行。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评价结论存有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价机构应针对复核申请事项组织非原评审员进行逐项复核,复核工作应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复核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复核结论仍存的,可选择其他评价机构申请评价。涉及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不和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向相应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投诉、举报。
道运输专业类型含道旅客运输、道货物运输、道普通货物运输、道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运输专业类型含水旅客运输、水普通货物运输、水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运输、水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五十七条评价机构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应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单位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第七十六条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七)单位或代表人年内未被列入、行业或年内未被列入、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进。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十六条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个月内不可撤回。
第十条主管机关应与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四十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案卷进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评价资料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单位报备。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符合颁发评价等级证明的,应报管理单位向社会公示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应向企业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
第七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部管理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四节证明补发和变更
(二)现场评价通知书(应包含评价时间、评价组等);
第八十二条自有评审员是指与受聘评价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受聘评价机构已为其连续缴纳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为最低等级。水货物运输、水旅客运输、港口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二级为最低等级。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附录),证明应注明类型、类别、等级、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备。
(一)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
(五)相关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举报、投诉;
第一节初次评价
(二)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存在不实,不能真实体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际情况的;
第八十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公、水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四十二条评价案卷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三十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
(一)自评结论不能满足原有等级要求的;
第二章评审员
第七十二条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按其扣分情况分为、、、、共个等级,未扣分的为;扣分的为;扣分的为;扣分分的为;扣分的为;信用扣分超过分(含分)的列入。以上信用扣分按近年扣分累计。
第五十评价机构应在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年度核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第七十条评审员、评价机构承诺,其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单位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三)企业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第六十条评价机构发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变更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第四十九条情况的,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不影响变更证明的,应予以变更,核实认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维持原证明等级要求的,原证明应予以撤销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
(六)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一章总则
(一)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组织;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八十一条省际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省际间道或水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
(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一)单位经营资质有效;
(四)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近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评价报告,包括现场评价记录、现场收集的材料、问题清单及整改、评价结论及评价等级意见;
(五)企业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八十五条管理系统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开发,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
第六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接受实名投诉举报。
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未发生一般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年度核查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评价,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不能持续满足所取得的评价等级要求,或长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有效整改的评为不合格;基本满足且对不影响评价结论的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整改的评为合格;满足原评价等级所有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工作机制,且运行良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的,评为优秀。对于年度核查评为优秀,应由企业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主动提出申请,经评价机构核查,包括进行现场抽查验证通过后,方可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个专业类型;
第五十六条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评价机构可视情况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第八十四条省级主管机关未委托管理单位的,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承担。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评价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在现场评价结束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内容可视为达到相关要求;对于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价机构有关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年。
交安监发〔〕号
第七十部管理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一级评价机构、评审员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情况,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管理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评价机构。
(三)企业换证自评报告和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政策引导、依法推进、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场所、范围或主要安全管理团队等;
(一)企业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五十一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后,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三十八条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当地主管机关后,满足下列条件,可启动现场评价。
第六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提出的证明变更申请后日内,完成证明变更。
第三十一条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申请一、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人;
第八十条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的,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水平。
省级管理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等级证明、评价报告等资料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换证评价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年和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经历,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初次申请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成本专业类型二级评价机构备案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历;
(一)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运营的实体;
第三十五条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评价方案;
(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级以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四)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换证评价,换证完成后,原证明自动失效。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