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实践中的环评制度现状如何?
我国早年的“环评”主要是环境质量评价,以搞清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或本底。相比其他制度,环评之所以成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就在于对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上。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作为最大权力,环评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最大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却可能被种种因素扭曲。
在规划环评中,责任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通常是“位高权重”、资历比环保部门还要老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部、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在当前上级批准下级规划的体制下,规划审批机关往往是规划编制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共同上级。因此,规划环评的违法——无论是规划编制机关不做规划环评就报批规划草案,还是规划审批机关在没有环评文件的情况下就批准规划草案,环保部门似乎都束手无策。
一、环评机构
一方面缺少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环境损害的严格追责,另一方面环评及环评审批反而持续被强化,实际上就把环评机构和环评委托方推向了同一个战壕。对于建设单位,如果只将环评视为履行义务或只是符合法律要求,环评原则中的“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也就容易被扭曲为“通过行政审批”了,而且委托方通常会处于优势或强势位置,从而可能会要求环评机构保证环评文件能够通过审批或审查;而对于环评机构而言,环评也就成为帮建设单位通过环评文件的行政审批,对环境文件结论负责也就变成“为环评文件通过审批”负责了。
实际上,项目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作为环评的责任主体,须对整个环评的质量负责,是对其建设项目或规划编制的决策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和规划实施及实施中可能会生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终生负责。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就是环评机构要对其提供给委托方并可能被采纳的决策依据负责。也就是说,一旦委托方采纳了环评机构的结论和建议而造成了环境损害,环评机构须在损害担责的情况下负有连带责任。
二、环评脱钩
环保部门与环评机构的上述关系尤其是某种利益联系,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往往也十分清楚,再加上项目环评资质证书或规划环评推荐名单的存在,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就不需要睁大眼睛选择谁为其提供环评技术服务。而且,环评一旦出了问题,无论是环评文件质量、环评结论还是环评审批等方面的问题,第一责任不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而是环保部门自己。
我国环评脱钩开始试点至今也有七八年之久,进展缓慢,实质性的脱钩很少,脱钩的难度很大。脱钩难就难在环评工程师、环评机构和环保部门三方都不愿意。
1、环评从业人员尤其是环评工程师不愿意脱钩。脱钩要求许多环评工程师从事业编制变成企业编制。环评脱钩主要是指项目环评方面,留存事业单位的环评工程师,即使不做项目环评了,还可以从事规划环评、环境规划等其他业务。
2、环评机构也不愿意脱钩。近些年来,许多省级、市级环科院所的项目环评业务费占到全院所总经费的比例高70%~80%,甚至更高。环评脱钩之后,每年这么一大笔业务就没有了。
3、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来说,脱钩也是不情愿的。评脱钩,环保部门“派给”环科院所相关业务时,就会不如以前一样“理直气壮”了。
三、保障公众参与权
环评审批是环评制度改革的“牛鼻子”。环评的行政审批或审查应从偏重技术性审批或审查转向侧重在环评的程序性、合法性审批或审查上,包括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是否在决策初期及时启动环评程序、环评机构是否依据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并完成环评任务、有关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否合法遵规等。在环评中,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需要得到保障。
总之,应以促进环评回归其本质作为环评制度改革的目标,按“环评脱钩→环评审批→环境违法严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优先顺序,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环评及干预环评的权力,一步都不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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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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