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企业如何避免“任人宰割”
“在全球出口市场中,北美仍然是一个出口产品责任风险居高不下的地区。我们目前所处理的出口产品责任案例,大部分来自于北美地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部南中国区负责人张怡颖,在第117届广交会期间举行的“外贸风险规避及管理”论坛上表示。
这些出口产品责任案例,致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小的损失。之所以北美是产品召回事件的高发地区,与其法律制度安排密切相关。不过,在相关诉讼案中,中国出口企业并不是没有回旋的余地,通过事前投保产品责任险和事后积极应诉,或可摆脱“任人宰割”的境地,从而减少损失。
1、中国建材企业在美遭巨额索赔
张怡颖首先列举了一个“中国建材企业在美国遭巨额索赔”的案例,来说明中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面临的出口产品责任风险。
产品:安装在美国住房或其他结构中的中国制造石膏板
诉讼起始时间:2008年
最新进展:2015年2月
最新索赔金额:超过15亿美元
事件回顾:飓风后的建材出口
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等天气灾害,众多房屋倒塌。在飓风过后的房屋重建中,当地对建材的需求急剧增加,短时间内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美国建筑商便开始从海外进口大量建材,其中包括进口自近百家中国企业的石膏板。
不过,灾后新屋落成不久,一些家庭屋内出现异味,金属物件锈蚀,并且有部分房主出现流鼻血、头疼等健康问题。自2008年起,多名美国业主向与中国石膏板相关的房屋建造商、安装商、中介、供应商、进口商、出口商、经销商及制造商提出诉讼。美国业主以石膏板存在质量为由,要求相关各方赔偿损失。截至目前,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共收到约3000份投诉。这些诉讼来自美国3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涉及被告96家。
截至目前,该诉讼已经历时7年。2015年2月,作为被告之一的一家中国制造商,收到了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地区法院通过北京市高院转来的诉讼。该诉讼由两名美国公民委托递交。实际上,在这两名美国公民背后,是众多使用石膏板导致出现问题的家庭。这是一个典型的集体诉讼案。
据张怡颖介绍,2008年至今,这家被起诉的中国制造商所花费的律师费用,已经超过1000万美元。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销售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上游的零部件生产商、制造商,中间的批发商和分销商,以及最后环节的零售商。“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原告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索赔金额,往往将相关方都列为被告。”张怡颖说。
截至目前,该诉讼案涉及的中国被告数量众多,导致索赔金额巨大,多达15亿美元。另外,从2008年到2015年,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但该诉讼案仍然未进入最终赔偿金额确定的阶段。这对中国相关建材企业来说,是一场耗时、耗财的“拉锯战”,甚至对部分企业的业务经营造成致命的打击。
2、美国法律倾向保护消费者
“实际上,归根到底,产品责任风险是跟法律制度息息相关的一种风险。”张怡颖称,出口商往往面临美国市场复杂的法律制度。
说到美国消费者爱打官司,张怡颖分析了几个原因。除了美国消费者维权意识很强之外,美国消费者诉讼成本也很低。原告(消费者)律师往往在打赢官司以后,才约定从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按比例收取律师费。原告若败诉,则无须支付律师的任何费用。可以说,美国这种法律制度,为消费者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并且很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有不少机构专门负责消费者安全和各种产品安全标准的设立和维护,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持,比如CPSC和FDA。
美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不过很多州设立了各自的产品责任法。部分州虽然没有具体的产品责任法,但是它们是通过判例法,也就是将过往这种产品责任案件判决的结果作为依据,来判决下一个案子。“不管是安全法规方面,还是法律基础方面,都能为消费者诉讼提供依据。”张怡颖表示。
另外,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产品责任诉讼案中,陪审团制度对其中两个相当关键的步骤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一个环节是对于产品缺陷的确定,第二个环节是对于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中,“严格责任”被广泛运用。也就是说,产品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有过失,而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使用者受到的伤害与该产品是有因果关系的。
那么,在决定产品制造商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时,陪审团就要考虑产品是否有缺陷、产品缺陷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以及若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赔偿多少金额。而实际上,陪审团在听审过程中容易同情受害人,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往往较高。
美国各个州对产品缺陷的界定有共通之处。第一个是产品风险是否超出了产品的用途,若产品是危险的,即使再实用也不应投放市场。第二是产品的危险性。在产品设计时,制造商就要充分预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点对制造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张怡颖认为,针对特定使用者的产品,比如机械设备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玩具面向儿童,一般制造商能对风险有较为充分的预估。而对于那些没有特定使用者的产品,比如家居用品面向的人群很广,制造商很难全面把握产品危险性。
3、重视产品警告用语
在对建材案例和美国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之后,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浮出水面了。产品责任可理解为由于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等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这里的产品涉及由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操作、分配或处理的产品;产品的零部件或配件;产品的包装或容器;所有的产品使用说明、标识或警告用语。
“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是基于产品的广义定义。不仅是指产品本身,还包括产品包装、产品说明、零部件和配件、警告用语等方面。”张怡颖提醒说,现在我国外贸企业,不管是对产品本身的安全,还是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安全,都很重视。出口企业一般会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一系列检测,来保障产品的安全。但目前出口企业对产品使用说明、标识和警告用语这一方面有所忽视。
而实际上,从美亚财产保险总结的产品缺陷主要类型数据看,目前制造缺陷所占比例相对比较低,只有5%左右,设计方面的缺陷约占35%。占比最高的,反而是标识方面的缺陷,为50%左右。
张怡颖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一台洗衣机的警告用语写的是“不要把人放进洗衣机里”。这看起来多此一举的警告,在美国却相当普遍。对于北美这种对消费者权益维护特别严格的地区,出口商最好尽可能地将消费者可能误用或滥用产品的情形,都列在警告用语中,从而规避产品责任风险。
4、出口商借第三方化解风险
出口商在北美地区遇到产品责任事故时,受害人的索赔金额一般相当惊人。面对巨额索赔,出口商是逆来顺受还是主动出击减少损失?对此,张怡颖说,通过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实际上是可以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
诉讼案例
美国一名28岁的卡车司机在下车时,其外套抽绳卡在了卡车座椅和安全带之间。当他离开卡车4~5英尺时,抽绳一端的木制件反弹并击中他的眼睛。受害人起诉称,他因为眼睛受伤导致视力受损,无法再胜任卡车司机的工作,因此索赔125万美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虽然原告视力受损,但仍可从事其他工作。于是,保险公司在预审过程中提出赔付5万美元,但原告未接受。之后保险公司也发现,外套抽绳确实存在产品缺陷,而这种产品缺陷在庭审时被认定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就把赔偿金额提高到了15万美元,但受害一方的律师仍然未接受。之后进入诉讼流程,陪审团判决了5万美元的赔付,原告不服上诉。
保险公司在准备应诉时调查发现,原告已经更新了他的执照,并已经恢复从事卡车司机的工作。另外,还发现当时原告正因签发空头支票而受到指控。基于这些证据,原告最终放弃了上诉,表示将赔偿金额降到19.5万美元。最终除了赔付法庭一审判赔金额外,保险公司以9.5万美元与原告达成了和解。保险公司还另外支付了30万美元的法律费用。
理赔启示
在本案中,受害人律师始终坚持高额赔偿请求,直到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不利于受害人时才降低。这主要归咎于美国的司法环境。就产品责任诉讼而言,被告(生产商或销售商)律师一般按小时收费,而原告(消费者)律师则实行“或有收费制度”。原告律师只有在打赢官司的情况下,才可按比例收取费用。这种比例一般是30%,有时高达50%~60%。
张怡颖分析说,这往往导致律师在利益驱使下,有意将索赔金额夸大。而陪审团考虑到所判决金额有一部分会支付给原告律师,因此从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的角度着想,也会容忍一些高额索赔。
从本案来看,保险公司的介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通过律师和专业团队进行调查取证,并与受害人及其律师进行沟通、协调,最后将赔付金额降到了合理的范围内。
张怡颖认为:“对生产商或销售商来说,在不了解出口地区法律、文化和语言,也没有熟知当地行业产品的专家,更不具备决定何时抗辩、何时和解经验技巧的前提下,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寻求一家具有有效处理大宗高额责任索赔的专业保险公司,来帮他去处理这些问题。”
目前,大部分海外经销商要求出口责任保险的保单是事故发生制的。事故发生制保单的优点是,在保单里只限制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对事故提出的索赔时间和最后的赔偿时间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说,它是一种真正提供长期保障的保单,能够使出口商获得完整的保障。”张怡颖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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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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