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发布新版装修合同 违约金不得超过造价的10%
案例回放
案例一:山寨合同“忽悠”消费者
2012年11月份,市民黄先生拿到新房钥匙。出于对价格因素的考虑,他最终选择了我市一家小型装修公司进行装修。2012年11月20日,黄先生与该公司正式签订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前期预付款。
然而,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入场施工后,黄先生却发现其施工工艺问题重重。“先是我发现他们改水电时用房子拆下的废料,然后,又发现他们随意破坏家里的设施。我们家新房电表箱里明明有预留的穿线管,他们不用,反而在墙面另开电线槽,还把电表箱给破坏了。”黄先生说。
随后,他又发现该装修公司地砖铺设不平,而且,在贴踢脚线时偷工减料,合同上注明是使用水泥贴装踢脚线,可实际用的却是腻子粉;施工现场垃圾成堆,无人清理,黄先生找人清理后,该公司还依然收取了他300元垃圾清运费。
另外,装修公司的交工日也是一拖再拖。按照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应在2013年1月21日交工,但由于施工拖拖拉拉,到2013年5月才勉强交工。
2013年7月份,黄先生发现,家里的墙面出现开裂,墙砖松动也由个别现象发展到大面积脱落。当月,黄先生与装修公司取得联系,对方却以“最近忙”为由迟迟不肯上门维修。从2013年9月份开始,黄先生再联系该装修公司,对方竟然再也不接听他的电话了。
黄先生随即将该装修公司投诉到市装饰协会。经市装修协会调查发现,该公司竟然连使用的《石家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版)都是山寨版的。
案例二:20%违约金引纠纷
2013年12月1日,市民刘先生与我市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审核合同内容。
2013年12月3日,刘先生在仔细浏览合同文本中时才发现,其“违约责任”中约定的违约金竟然达到装修总工程款的20%。如此高的违约金刘先生实在无法接受。在与装修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向市装饰协会进行了投诉。
经市装饰协会与工商部门调解,装修公司最终与刘先生解除了合同。
协会解析
合同纠纷在装修投诉中排位靠前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消费者关于家庭装饰装修的投诉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合同纠纷始终排位靠前。根据以往出现的合同纠纷情况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由于甲乙双方在工程款支付时间、施工顺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出现装修合同纠纷的多数是‘三无’装修公司,他们与居民签署的合同都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居民在签订时,往往不仔细看,直到出现各种问题时,才 知道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市装饰协会会长朱绍荣介绍说,这些“三无”公司根本不会遵守自律行约,装修协会对他们无权管理,居民只能寻找其他途径维权。
朱绍荣表示,即使是合法的装修企业,其装修合同使用也往往比较乱,合同版本有北京的、天津的还有上海的,而且,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规定也是五花八门, 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所适从,出现纠纷也不好解决。从当前家装企业使用的合同条款来看,通过增加定金比例、增加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比例等方式加重消费 者责任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更加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和家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合同条款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义务、乙方义务、材料供应、施工图纸、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变更、工程延误、工程验收和保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十三项内容进行了细化。
条款解读
违约金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
“可以说,对工程定金及违约金数额的进一步明确是新版合同的一大亮点。在现在许多装修企业正在使用的制式装修合同中,有些违约金比例在工程总造价的20%甚至30%。在这些合同中经营者设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朱绍荣介绍说。
记者在市装饰协会提供的一份新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看到,在其“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 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但是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10%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此外,记者看到,新版合同还对装修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开工前三日支付60%,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完 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基础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及电 路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 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业内声音
新合同更看重消费者权益
新版合同将在我市所有装修企业得到统一实施和推广,对全市装修行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会产生那些影响?
“从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来看,此次修改更看重消费者的权益,并促使正规的家装公司合同文本升级。”高盛装饰经理史力峰表示。据他介绍,目前, 我市市场上的家装公司使用的大多是2010年版合同。但是,随着装修行业的发展,人们在装修过程中遇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越来越多,旧版合同明显已经不能满 足现在的需要。“新版合同对装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规定得更加详细,这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有利,对我们装修公司来说也是好事,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 纷,使消费者和装修公司实现双赢。”史力峰说。
“从修改的条款来看,大品牌的家装公司都能完成,问题不大。”圣点装饰总经理王金鹏则认为,当消费者与家装公司之间出现消费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消费合同是重要依据。这就要求家装公司提升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服务标准也要根据合同升级而升级。
朱绍荣表示,因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价款较小,而且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很长,所以该类纠纷一般不鼓励消费者采取法院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2013年,市装饰协会成立了装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协商建立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装饰仲裁中心。一般的装修纠纷消费者和装修企业经 过市装饰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通过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装饰仲裁中心仲裁即可得到解决,既节省时间,又节约费用。
此外,朱绍荣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市装饰协会可免费为消费者和会员企业提供调解服务。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装饰协会投诉电话86080315或咨询电话86975342进行投诉和咨询。
(来源:石家庄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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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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