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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实施 写上名字也不一定分到房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并于3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走访了顺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饶红,她对《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饶红介绍,《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物权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房、车、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此次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涉及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更强。

●预告登记是制约“一房二卖”的杀手锏

饶红表示,过去开发商一房二卖的事时有发生,《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饶红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购房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如果开发商再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即使开发商已经将房子交付给后买房的人,先购房者的这种“准物权”的预告登记也不受影响,仍然第一顺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饶红表示,预告登记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普通买房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或者设置抵押等损害买房人的一些行为。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市民因为遭到开发商忽悠,先交钱并签订购房合同,但开发商又将房子卖与他人,且后者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在与购房款相当的范围内进行惩罚性赔偿。如今实行预告登记,可有效阻止“一房二卖”的行为,因为没有预告登记,将办不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上有名字未必就能分得房产

无论在城里乡下,都有这样的情况,男方家庭结婚时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即使男方出了全部的婚房钱,一般也会将女方登记在房产证上。婚后如果夫妻相安无事,那倒没有什么,一旦感情破裂,闹到法院离婚,争夺房子是双方必然的选择。

饶红表示,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只有证据证明房屋真实权利归属的一方才是真正的房主,房子并不必然属于名字写在房产证上的人。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女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她在买房时出了钱,仅凭房产证上的名字,在离婚时要想分割房子的份额,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此饶红建议,对房屋真实归属有异议的一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来源等,一旦发生房屋归属纠纷,能拿出这些证据的一方就有可能成为真实的权利人。

饶红还介绍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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