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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闹掰了 合伙买的婚房该怎么分?

恋爱期间,甜甜蜜蜜,携手合伙买婚房;分手之后,反目成仇,房子应该怎么分?

随着房价不断飙升,恋爱不成,如何分割房产成了大问题。最近,海沧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分手恋人争夺房产的官司。

在这些官司中,有女方告男方的,也有男方告女方的;有判决一人一半的,也有判决全归一方的,还有判决一方分95%的。

恋人分房,究竟应该怎么分?你又拿什么来证明,这房子应该归你?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法官和律师。

案例1 恋人分房 男方分走95%

他们曾是相爱的恋人,如今成了相恨的“仇人”。近日,海沧区一对“昔日恋人”为了分房闹上法庭。

女方小艳(化名)说,他们的恋爱经历了“七年长跑”,其间还同居了好几年,双方感情好时,经济上几乎不分彼此。

原告刘生(化名)今年32岁,他比被告小艳大两岁。几年前,他们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沧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25.83平方米,总价款906983元。

根据合同约定,他们要支付276983元首付款。合同签订后,他们二人通过小艳的姐姐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款。签合同后,刘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630000元。

买房之后不久,双方就分手了。分手两年之后,刘生与别的女人结婚。不久前,刘生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房子归他一方所有。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开庭,男女双方就开始争辩说双方是不是“同居关系”。随后,双方又开始争辩各自为购房出了多少钱。

刘生说,讼争房产就是他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可小艳却说,首期款是由双方按每人50%的比例实际付出的,因此房子应该“共有”。

法官说法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共有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在全部购房款中,原告一方支出的总购房资金为866000元,被告一方总支出为40983元。讼争房产是双方在恋爱期间作为共同买受人而购买的,现在,双方未能建立婚姻关系。因此,这套房产应认定系双方“按份共有”,应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区分双方出资比例予以认定。

根据查明的出资比例,法院认定原告应享有讼争房产95.48%的产权,被告应享有讼争房产4.52%的产权。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不过,男方应对女方所享有的4.52%的产权进行补偿,支付91000元给女方。

案例2 合伙买房 房子一人一半

相爱容易,分手太难。阿毅(化名)和莉莉(化名)就是这样,这对昔日深爱对方的恋人,现在却为了房子对簿公堂。

他们二人互相状告对方,男方起诉说,房子是他出钱买的,应该判给他一人所有。有趣的是,女方也起诉说,钱是她出的,房子应归她独有。

经查,这对情侣为了准备结婚,打算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因此,2013年3月,莉莉与案外人郑先生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郑先生的一套二手房,成交价为158万元。

几天后,阿毅、莉莉与郑先生另行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讼争房产变更登记为阿毅、莉莉,各按份共有50%。随后,这对情侣共同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120万元。

购房不久后,这对情侣就一起搬进了这套房子。但好日子不长久,两人很快就分手了。分手之后,阿毅搬出了房子,莉莉继续居住。

近日,阿毅起诉到法院。法庭之上,阿毅说,双方基于合伙关系购买讼争房产,莉莉应当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然而,莉莉至今没有出资。因此,她不能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讼争房产应当归男方。

不过,莉莉却反诉说,房子是由莉莉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大部分钱都是莉莉家里出的。男友并未出资,应将50%产权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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