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新《商标法》实施 驰名商标被禁用
商家滥用“驰名商标”做宣传
新《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处10万元 罚款。这意味着,驰名商标拥有企业5月1日后不得生产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及发布机构从5月1日起也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曾几何时,“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这一句广告词已让消费者耳熟能详,而“驰名商标”也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质量好、信誉高的代名词。其实并非如此。
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处长吴励超表示,“驰名商标”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认定驰名商标,是对高知名度商标扩大保护设定的制度,也是中国加入 WTO承诺履行的义务。对于规制仿冒行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吴励超说,现实状况则是,有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使之成为不正当 竞争的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一前上架“驰名”商品不罚
新《商标法》的实施对广东而言,影响重大。广东省驰名商标总数多年位居全国第一,到今年初,已达到566件。
目前虽未到5月1日,但各地已出现一些商场、超市禁止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入场,以免牵连受罚。相关企业连连诉苦。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再发通知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这是说,5月1日前,这些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只要离开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如批发、零售、在物流过程中都不算违法,但不包括库存。”吴励超补充说明。
但对于这些商品,是让其售完为止,还是过了缓冲期限后统一时间下架,工商总局并未说明。“目前还没有时限,可能还要在五一之后执法实践中,视具体情况再说。”吴励超说。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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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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