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人注意啦!全国各省建筑工程市场复工时间
全国各省建筑工地复工时间表
华 北 地 区( 京 津 冀 晋 蒙 )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1月29日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点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
同日,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由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重大办、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副中心工程办及各区政府参加成立建设工程复工工作专班。建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劳务人员返京工作协调机制、建筑材料供应工作协调机制、防疫物资筹集工作协调机制、建筑垃圾消纳工作协调机制等专班工作机制。
天津市
2月6日天津市住建委发文关于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地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措施》的通知: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
河北省
1月31日河北省租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严防严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强化建筑工地开复工、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复业管理的通知》:严控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全省所有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建筑工地开复工应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不得擅自开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项目,经属地政府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前开复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月4日,引发《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对开(复)工原则、开(复)工条件、人员管理、现场管理要、疫情应急处置等均做了明确要求。
山西省
2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2月8日,太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太原市建筑工地项目实施开复工备案的通知》,明确:为推进企业稳妥有序开复工,在保证安全及疫情防控的前提下,2月10日起,市住建部门受理审核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重大民生及活动等项目的开复工申请;其他项目按照《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分批有序进行开复工。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形势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
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月12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住建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华 中 地 区( 豫 湘 鄂 赣 )
河南省
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河南省内企业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至2月9日。
2月4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对项目开复工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湖南省
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2月7日,湖南省建设厅发文《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复(开)工前准备工作、复(开)工后疫情日常防控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湖北省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13日发布通告称,继续延迟复工开学。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0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内大专院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下沉到村(社区)基层一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广大居民(包括在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居住地疫情防控要求,尽量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把各项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社会大局平稳有序。
江西省
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华 南 地 区( 粤 桂 琼 )
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1月30日发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之外,本省各类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含新开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复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卫生消毒、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设置体温检测点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做好工地食堂安全卫生管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属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
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严格落实建筑工地节后开工、复工管控。
一是严格落实开工、复工制度。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或复工的项目以外,全区其他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包括桩基工程)、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工地继续延迟开工、建筑工人继续延期返工。
二是严格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2月9日后确需开工或复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复工:制定有复工疫情防控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工地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制度制定、疫情排查登记、工地卫生管理、疫情防控教育交底等内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在建项目必须开展春节后复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在项目部归档备查。
三是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对排查发现建筑工人来自疫区或春节前后到过疫区的,须实行严格管控,确认解除携带病毒情况后方可批准复工。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开工或复工、未建立疫情防控制度、未落实人员疫情防控管理、未按要求做好安全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建筑工地及企业,将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复工后发现可疑病例等情况的应立即停工,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海南省
2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除省重点项目以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企业确定。
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到岗人员应符合疫情防控期的管控要求,在不影响防疫的条件下尽快复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分期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产复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统计辖区内企业复工计划和人员安排计划,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辖区内企业分批有序复工计划,积极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并主动向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汇报复工计划,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企业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复工前必须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全员健康防护管理。
华 东 地 区( 鲁 苏 皖 浙 闽 沪 )
江苏省
江苏省住建厅针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和企业延迟复工的新要求,1月2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市政公用设施保供和安全运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以及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近日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建筑工地具体复工时间,文件要求: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浙江省
1月3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2月9日24时前房屋市政建筑工地不得复工,在该时限前除值班留守人员、检查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域作业办公;
二、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域、施工设施设备未经消毒杀菌不得复工;
三、未经安全生产检查、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复工;
四、疫情未解除前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五、发现发烧等疑似病例立即隔离,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
杭州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
杭州市近日明确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
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福建省
1月2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房建市政工程需要在2020年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政府同意,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安徽省
施工工地复工时间各地主管部门要请示当地党委、政府。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针对房屋市政工程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异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采取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包括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地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日常体温检测、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
2月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工地复工人员疫情防控管理预案》,要求:
全省各地建筑工地,包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体复工(新开工)时间要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形势,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确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返程、企业复工等各项规定,因地制宜安排延迟、错峰复工时间,做到回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具体复工(新开工)时间要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形势,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确定。各建筑工地将疫情防控预案工作准备情况、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一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复工。凡是未制定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及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复工。
山东省
2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以开复工保防控、保市场、保供给,以疫情防控促生产、促市场、促供应,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住建经济运行的影响,为全省做好"六稳"工作作贡献。
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必须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开复工。其他项目,春节前已开工的,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列入今年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办理各类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上海市
2月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2月10日以后,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同时对于复工条件做了明确。
西 南 地 区( 滇 黔 川 渝 藏 )
重庆市
1月28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全力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节后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开(复)工的项目,需达到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防控标准,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复)工。二是全面加强开(复)工期间防控工作。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工地卫生消毒、疫情防控监测等工作;引导建筑工人外出时做好防控工作,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及时掌握建筑工人的动态信息,重点对春节期间到过湖北或湖北籍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严密关注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及时妥善处置。三是强化应急值守与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加强信息报送,一旦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四川省
2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节后复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聚焦节后复工关键节点,全面落实落细全方位防疫和安全措施,确保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科学、有效、到位。一是要严格执行属地政府复工时间要求。督促企业做好复工防疫准备工作,严格复工程序,分类、有序复工,未经准许不得提前复工,不得组织劳务人员提前返岗。二是要严格把关项目复工申请。复工项目应满足《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复工条件,做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防控机制和管理到位。复工申报应先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组织疫情防控自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属地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复核批准后方可复工。未经排查或达不到复工条件的,应暂缓复工。三是要严格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每个环节、每个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检查基坑及支护、脚手架、支模架、四口五临边、临时用电、消防设施、起重机械以及扬尘防治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要严防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四要严格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加强复工返回人员管控,督促企业建档造册摸清掌握员工健康情况,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堵住疫情防控漏洞。
云南省
1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2号通告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工地开工复工时间。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延迟开工,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相关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能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工复工。要强化责任落实,工程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负总责,指导用工企业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监理单位应对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凡是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及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应暂缓开工复工。要加强对开工复工项目疫情防控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采取严密的开工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实施工地封闭管理;认真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办公区、生活区通风换气、定期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并配备口罩、体温计及必要的药品等防疫物资;及时清除工地和宿舍区域的卫生死角,做好工地垃圾清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以及除“四害”工作,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贵州省
2月1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贵州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20】11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停工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开(复)工,项目开(复)工前应按有关要求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2月7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开(复)工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开复工条件、开复工流程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
2月11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开复工后疫情防控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强化对开复工项目疫情防控指导,及时掌握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动态信息,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重点掌握区外进藏务工人员相关信息,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居家或定点隔离14天的要求。做好工地现场消杀工作并加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收运管理。
东 北 地 区( 辽 吉 黑 )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最早复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月7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5号令: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重大项目复工。紧紧盯住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
2月10日,辽宁省住建厅发文《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指导下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行业监督指导,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疫情可防可控,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吉林省
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煤、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上述必须复工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尽量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安排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集中。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
1月29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转必需(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如食品生产、物流运输、超市卖场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西 北 地 区( 陕 甘 宁 新 青 )
甘肃省
2月11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靠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结合甘肃实际,决定对2月9日以后复工复产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报备制度。
陕西省
2月2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开(复)工和市政设施运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要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省重大工程的,应向省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2月4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陕西省建筑工地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暨施工安全指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强建筑工人疫情排查、严格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复工期间疫情防控。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复工。
项目达到如下条件后,方可提出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
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新疆
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青海
1月31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省外建筑企业进青登记办理的通知》:在疫情结束之前,省外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进青登记延续、新办理进青登记、登记信息变更的,一律在网上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网址:139.170.150.135),登记或变更后需要打印登记备案册的,由企业自行打印,暂不到青海省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盖章和提交相关资料。
2月2日发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有关通知》:在疫情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含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包括重组、分立、合并),企业可在网上(网址:139.170.150.135 造价咨询企业登陆《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提交延续或者变更申请,网上审核通过后,延续或变更后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本省监管平台查询。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包括新申办、增项、升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业务,企业可在网上进行申请,无需来现场报送资料。
(文章来源:窗博城-公众号,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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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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