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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慌了 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诉讼案件也日益攀升。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更有些人公然称:“我就有一套住房,即使执行又怎么样,国家保护当事人唯一住房,法院是没办法执行的。”唯一住房成为了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对于“唯一住房”难道真的就无法执行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对抗法院执行,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说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生存所需的住所,没有保护的必要。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如果被执行人以逃避执行为目的转让房屋的仍要予以保护,则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为其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原则,实质上是鼓励逃避执行。

第三,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或者提供居住房屋的。

司法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以唯一住房,叫嚣法院执行。更有一些债务人对外大量举债后,在知道将被诉讼或已经诉讼后出售自己的其他房屋,但在执行时其又以“仅有一套房屋”为由抗辩法院执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有条件的执行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唯一住房不再是“万能的挡箭牌”,老赖的唯一住房免受执行的幻想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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