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补充协议 买房的3万定金打水漂了
看完房子,交完定金,满心欢喜等着签合同,可正式签合同时,发现除格式合同外还有补充协议。签吧,觉得大部分的补充协议都偏向开发商的权益;不签吧,房子买不成,定金也不能退。近日,在石桥铺附近工作的张海(化名)在买房时,遇到了这样两难的问题。
补充协议与格式合同
不一样
前天上午,重庆晚报记者在江北区九街见到了张海。张海说,此前,自己和家人看中了九龙坡区陈家坪玖城壹号项目的一套三室的房子,并缴纳了3万多元的定金。
上周,一家人高高兴兴去售房部签合同时,销售人员除出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大家常说的购房格式合同)外,还合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同时签订。
翻阅这份补充协议后,张海认为,一些内容还与格式合同相悖。比如,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解除合同正式书面通知,且由购房者配合开发商完成配合注销合同备案登记义务后的90日内退还款项,但在格式合同中,这一日期仅为30日。
张海还发现,如果公摊面积与买卖合同存在差异,房价没有变化,双方互不追责。如果接房时发现有非属主体结构性的质量问题,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按照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张海要求对方说明合理期限是多久,对方表示无法说明。
补充协议中的大部分内容,在张海看来都规避了开发商的风险。
想更改补充协议
不行
张海和家人认为,既是补充协议,那就有商议空间,但要求增加合理要求时遭拒。开发商告知,已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更改。
对此,张海和家人不满意,询问可否退房并收回定金,销售人员表示,3万多元是定金,如果不同时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视为自身放弃购房,定金无法退还。
“无法协商,不签还不退定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张海认为,补充协议表面上是一纸协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就关心的问题一一协商,但实质却是:必须接受条件选择买房,否则损失定金。
“这份几十万的合同应该是人生中最重要、金额最大的一笔合同,只需要签字的格式合同,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理解,但没想到这份合同还有这些内容,那不就等于挖好了坑等着消费者跳?”
张海说,由于销售人员没有主动告知,补充协议是直到签合同时才看到,很多购房者也没有引起重视。他希望更多的买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能更谨慎些,才能保障合法权益。
销售主动提醒补充协议?
不会
前天中午,重庆晚报记者来到陈家坪玖城壹号项目,销售经理陈先生回应了张海的质疑。
陈经理说,根据规定,售房合同已在九龙坡区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已知悉,售房部也有专门区域进行公示(重庆晚报记者在售房部大门左侧,见到了包括格式合同和补充协议在内的售房合同)。陈经理还称,不能更改附加协议,是因为九龙坡区商品房成交套数众多,主管部门无法一一更改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购房者有要求,售房部工作人员都会对合同内容和预售许可证等方面说明,但如果购房者没有主动要求,每天的客户量大,很难强制要求销售人员主动对每一位客户都说明。
针对张海认为大部分补充协议的内容都对开发商有利,如未标明合理维修期限究竟是多久,陈经理表示,不同维修项目所需要的时间肯定不同,无法强制规定。
至于购房者不签订补充协议就不能退定金的问题,陈经理认为,对不退定金如果有异议,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重庆晚报记者 邹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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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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