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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价格猛涨多地发布预警!超过5%部分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建材价格猛涨多地发布预警!超过5%部分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浙江造价信息》9月发布的信息价中,PVC-U电力电缆管、铝合金风口、不锈钢板、不锈钢管等材料信息价较8月份均有不同程度上调。

  希望建设各方引起关注,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价格风险。

  主要建材价格预警:近期受能耗“双控”、产能产量“双减”政策实施以及煤炭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杭州地区外来水泥产量急剧降低、进入量减少,加上本地需求提升较快,库存紧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9月以来,我市水泥连续多轮上涨,累计涨幅210元/吨,目前市场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报价680元/吨左右。建筑钢材同样受到影响,9月以来,市场价格也是一路上行,由月初的5200元/吨涨至目前5800元/吨,涨幅11.54%,且部分规格出现供应短缺现象。随着“双减”相关政策进一步严格执行,预计供应端将进一步收紧,市场资源也将愈发紧张。请建设各方主体在投标报价、施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密切关注宏观政策、需求变化等因素,充分评估市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防范价格上涨带来的相关风险。

  此前,随着“能耗双控”政策逐步落地,加之近期原燃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全国多地水泥价格连续上涨。

  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某水泥大厂9月17日对浙江沿海区域PO42.5R/PII52.5R散装水泥车运、船运价格上调205元/吨,创造了近年来单次涨价最高纪录。

  截止9月24日,浙江杭州、绍兴、宁波、温州、衢州、金华、丽水等浙江中南部市场水泥价格较22日上涨50元/吨。

  2021年6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发承包双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如下:

  今年下半年,我省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市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但近期受交通航道限载限流、各地限电限产以及库存囤积减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基础性建材供应紧张,引发价格快速上涨,其中水泥、钢材价格均已超过预警红线%。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将加大与水泥、混凝土、砂石、钢铁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市场价格关注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情动态和风险提示,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

  自8月底开始,受市场多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出现持续大幅攀升,其中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涨幅尤为明显。希望引起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上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有关建材风险管控的事项请各区局和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文件要求执行。

  近期,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多地实行限电管控,水泥企业错峰停窑限产导致水泥产量缩减,同时叠加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等原因,9月以来武汉地区水泥生产企业多次发布价格上调通知,水泥出厂价格涨幅较大,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相应也有较大幅度上涨,后期市场仍存在较大变数。

  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材料供采、合同履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为此,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要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预估市场风险,密切关注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相关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将继续加大调查监测力度,持续密切关注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或增发价格信息。

  受江苏能耗双控及原燃煤炭价格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水泥价格大幅调整,8月份我市42.5 级散装水泥挂牌价为460元/吨。9月开始,水泥价格呈强化上升趋势,连续两次上调,截止9月16日,42.5 级散装水泥挂牌价为620元/吨,环比上涨35%。从市场反应来观察,后期仍有上涨的可能,受此影响,我市水泥制品类建筑材料价格将会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积极采取防控措施,特别是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波动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近期,我市建筑钢材、型材、电线电缆、门窗等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砂石、商品砼等仍在高位运行,且未来价格趋势难以把控。

  为防止因价格波动致使在建、待建工程产生质量、安全问题发生,或因价格风险过大影响建设工期,甚至导致工程烂尾,市建管处造价站及时发布建材价格预警,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把规避市场风险作为重要内容,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从源头抓好价格风险防控,在招投标阶段就要高度重视材料价格风险。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严格按计价规范要求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的方法。

  同时,市建管处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有关规定提出了九条贯彻意见。一是明确了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方式;二是明确了可以调差的建筑材料种类;三是明确了不同工程类型的调整周期;四是明确了施工周期材料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五是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可调价差材料数量计算方法;六是明确了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七是明确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方式;八是要求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九是明确了贯彻意见的适用范围。

  下一步,市建管处将持续密切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动态,及时有效地将价格预警与建设项目现实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使得我市建设项目材料价格方面风险有预警、防范有办法、计算有依据,为我市整个建筑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可靠的价格信息参考,最大程度消除因材料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各种隐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当然,也不是说类似合同一旦签订,毫无调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很弱。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在实务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如: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不明;虽为固定价,但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不明;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按实结算,是按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抑或套用何种定额;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约定不明;就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但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双方尚在友好协商阶段,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此外,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规范,意思表示应具有唯一性。

  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类似文件进行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各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难以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且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虽有以上的现状陈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价格调差规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毫无意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在一些项目中,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即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条亦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亦有类似的约定。部分法院即有类似意见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材料价格如此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利。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考虑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不应盲目压价。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而言,应进行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顺利履行,尽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双赢的目的。

  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很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都面临其对正在履行合同所产生影响问题的处理,特别是施工企业。对于自身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PPP合同、相关建设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合同对于钢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问题处理约定情况,依据、参照、参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规等规定,考虑是否可与建设单位等合同相对方协商或者提出索赔。必要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文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2021年6月3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防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通知》,明确: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总承包合同,应合理约定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办法。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或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工程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规定的±3%执行。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1.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6.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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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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