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 资讯:建材价格上涨急剧全国多地价格再度上浮。
近期,受能耗双控、煤炭价格上涨及电力供应限制等多重因素影响,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
10月11日唐山某公司发布通知:自2021年10月11日起,调整产品价格。调价后旗下“北极熊”品牌水泥价格最高达1300元/吨。
四川泸州纳溪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通知因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结合当前的市场行情,经研究,从2021年10月9日12时开始,所有区域所有品种水泥价格上调100元/吨。
水泥人网通讯员消息:近期,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加之限电影响,京津唐地区水泥价格整体高位运行。区域内特种水泥产品也同步跟涨。唐山北极熊建材有限公司连发四份调价通知称,由于近期各种原燃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严格的环保管控、限电使公司生产成本大幅增长,公司已难以自行消化,出现严重亏损,无法正常生产运营。
10月11日唐山北极熊建材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本着互利双赢的合作基础,为了能够继续更好地服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调整产品价格。调价后旗下“北极熊”品牌水泥价格最高达1300元/吨。
虽然此次水泥报价1300元/吨的是特种水泥,但是由于煤价,限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他型号水泥价格也是水涨船高,持续高位运行。
据水泥人网此前消息,近期北京、天津、河北唐山、承德等区域主要品牌水泥通知上调水泥价格100元/吨,上调后唐山地区P.O42.5散装水泥市场报价为625-630元/吨。承德地区P.O42.5散装水泥主流品牌报价570元/吨。
同日,唐山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稳定混凝土企业运营的二次倡议书》给各施工/建设单位及会员单位称,继2021年9月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以来,受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制造业企业轮休限电以及石油价格不断攀升等因素影响,混凝土行业所需上游原材料厂商于2021年10月再次大幅上调出厂价。其中水泥普遍上调100元/吨,矿粉上调35元/吨,柴油上调336元/吨(仅指自2021年10月11日零时单次调价),各类外加剂母液上调1000-1200元/吨,混凝土综合成本增加30-50元/方。虽然在9月底各主要在施工地混凝土终端售价有所调整,但上调的幅度仍不能覆盖本轮原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成本。
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保障工地顺利施工,协会对行业单位再次提出要求,要关注宏观环境对大宗材料供应和价格的影响,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原材料采购工作,不得以次充好或无故断供。
福建泉州南安红师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科通知,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0月12日上午7时起,各规格品种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70元/吨。
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0月12日零时起,发往福建省内各区域,各品种各规格型号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70元/吨。
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近期原燃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燃料煤价格长期居高不下,加上市场原因,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21年10月12日零时起,公司各等级、各品种袋装、散装水泥及熟料的出厂单价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70元/吨。
辽宁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公司通知,由于近期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国家电力供应缺口严重、能耗双控,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水泥成本大幅增加。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自2021年10月11日10点起,公司P.O42.5散装水泥出厂含税价格调整为700元/吨;P.O52.5散装水泥出厂含税价格调整为750元/吨;P.O42.5袋装水泥出厂含税价格调整为745元/吨;P.S.B32.5袋装水泥出厂含税价格调整为715元/吨。
蒲城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通知,因原材料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公司为保证持续向客户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0时起对公司各型号水泥在原执行价格基础上上浮80元/吨。
浙江绍兴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通知,根据目前水泥销售市场形势,结合公司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32.5散、包装和42.5散、包装水泥出厂价在原来基础上每吨上调30元。
同期,江苏苏州、无锡、常州主要品牌水泥价格上涨30元/吨,涨价后苏州P.O42.5散装水泥主要品牌报价735-755元/吨;无锡报价685-700元/吨;常州报价625-650元/吨。
贵州省贵阳、遵义市各标号水泥上涨50-60元/吨,现P.O42.5散装水泥报价550-580元/吨。
贵定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知,由于限电及原材料价格上涨,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和公司的产销形势,公司决定自10月9日15时30分起,各标号水泥上调50元/吨。
四川泸州纳溪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通知因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结合当前的市场行情,经研究,从2021年10月9日12时开始,所有区域所有品种水泥价格上调100元/吨。
华润水泥通知,鉴于当前市场形势,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1年10月10日0点起,对发广西钦州区域所有客户各品种袋装水泥价格上调30元/吨。
山东莱芜主要品牌企业通知上调水泥价格20-30元/吨,P.O42.5散装水泥市场报价520-540元/吨。
淄博鲁中水泥通知,受原燃材料价格飙升及各种政策因素影响。公司熟料、水泥生产成本增幅较大,结合前期业务运作情况,已明显波及公司的正常运作。经公司全面考究,决定自10月11日8时起上调水泥价格。调价后PO42.5散装和P.C42.5包装水泥报价均为550元/吨。
宁夏中宁水泥有限公司通知目前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零时起,对公司各品种水泥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吴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通知目前原材料持续大幅涨价,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零时起,对公司各品种水泥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内蒙古金隅冀东水泥经贸有限公司通知,根据目前市场行情,结合公司实际,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自2021年10月12日8∶30开始各品种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知由于公司生产水泥所需原材料、燃料价格持续上涨,致使生产成本增加,为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运行,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8时起,公司各品种水泥在原价格的基础上上调50元/吨。
云南:2021年9月份水泥产量在8月份产量基础上压减80%以上,10—12月全部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40天。水泥企业限电限产,水泥市场供应量骤减,加之煤炭价格高位运行,水泥价格大幅上涨,在成本压力下商混价格跟进上调,由于原材料价格均连续上涨,资金困难等问题的影响,部分工地停工观望。
截至10月11日,云南混凝土C30(含税,非泵,下同)均价为435元/方,同比去年上涨16.6%。8月31日,C30均价为355元/方,9月16日为360元/方,9月23日为404元/方,10月11日为435元/方,9-10月云南省混凝土均价累计涨幅为80元/方。据百年建筑网数据,昆明、玉溪、普洱、丽江等地涨幅在100-120元/方,其余地区涨幅在60-80元/方。由于水泥价格大幅上涨,在成本压力下,商混成本跟进上涨。
据百年建筑网数据,云南省水泥9月最大累计为330元/吨,最小涨幅为130元/吨。截至目前,百年建筑网云南省15个地区中P.O42.5散装市场价超过600元/吨的占三成以上,主要是昆明、丽江、迪庆、德宏等地区,其中德宏芒市最高价报价为700元/吨;占比较大的是500-600元/吨为60%,有一半地区价格在550元及以上;500元/吨以下的以下的仅为曲靖地区,P.O42.5散装基本报价在440-460元/吨。
水泥价格大幅上涨的同时,部分地区水泥产量骤减,据贸易商反馈,九月份近20天的时间没有给工地供货;搅拌站反馈现在不是特定的只买某个水泥厂的水泥,而是哪家有水泥就买哪家的,目前仍是缺水泥的状态,水泥价格上涨是拉动商混涨价的最大因素。
从百年建筑网调研结果可知:目前各个地区的搅拌站出货情况较差,与去年同期相比,最大下滑幅度超过98%,其他地区均有50-60%的下滑幅度。
1、房建资金回款困难:前期房地产资金暴雷,部分房建项目出现停工限产,搅拌站回款直接受到严重冲击,部分搅拌站选择少供或断供。
2、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地为合理控制成本,暂时停工观望;搅拌站考虑到资金安全情况,选择性供货。
3、环保检查、生物多样性会议召开等其他原因,在范围内的搅拌和工地暂时停工。(另外部分地区工地四季度正常赶工期,暂时没有因为涨价的原因而出现停工现象。)
进入十月份云南省一部分地区水泥企业陆续开窑,但库存仍比较低;另外地区开始进行四季度错峰停窑,某部分水泥企业库存高位,某部分水泥企业库存中下。水泥市场供应情况将有调整,但近期煤炭价、钢材等原材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后续云南商混价格是否继续上涨还有待观察。
10月9日,衡阳发布了建材价格急剧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此外,襄阳、广东、佛山、武汉、杭州、泰州、蚌埠等多地也发布了预警通知。
近期,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多地实行限电管控,水泥企业错峰停窑限产,同时叠加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等原因,导致水泥产量缩减。9月以来全省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多次发布价格上调通知,水泥出厂价格涨幅较大,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相应也有较大幅度上涨。除此之外,钢材市场价格略有上涨,后期市场仍存在较大变数。
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材料供应与采购、合同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要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做好应对措施及风险防控。
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密切关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材及相关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工程价格风险,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继续加大调查监测力度,持续密切关注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或增发价格信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当然,也不是说类似合同一旦签订,毫无调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很弱。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在实务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如: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不明;虽为固定价,但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不明;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按实结算,是按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抑或套用何种定额;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约定不明;就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但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双方尚在友好协商阶段,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此外,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规范,意思表示应具有唯一性。
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类似文件进行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各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难以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且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虽有以上的现状陈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价格调差规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毫无意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在一些项目中,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即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条亦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亦有类似的约定。部分法院即有类似意见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材料价格如此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利。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考虑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不应盲目压价。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而言,应进行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顺利履行,尽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双赢的目的。
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很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都面临其对正在履行合同所产生影响问题的处理,特别是施工企业。对于自身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PPP合同、相关建设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合同对于钢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问题处理约定情况,依据、参照、参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规等规定,考虑是否可与建设单位等合同相对方协商或者提出索赔。必要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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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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