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成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2年4月8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尚源一路西侧、南珠大道小区西南角的堆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尚源一路西侧、南珠大道小区西南角的堆场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已于2022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2年4月19日复查时,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8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尚源一路西侧、南珠大道小区西南角的堆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尚源一路西侧、南珠大道小区西南角的堆场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已于2022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2年4月19日复查时,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4月8日、4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含现场勘察示意图);2、2022年4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含2022年4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2022年4月19日复查的照片 6 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1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高德告〔202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柒佰捌拾玖元整(¥20789)。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德大队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据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德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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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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