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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被医保局点名,因为“报量不采”!

作者:DRG变量

12月14日,西藏发布《关于国家集采药品报量及采购相关问题的通报》,对部分国家组织第三批集采采购周期内报量但采购量为零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涉及40家医院。

说实话,这一情况出现在集采已经走向“常态化制度化”的今天,确实令人感到吃惊。时至今日,竟然还有如此胆大的医疗机构?!

因此,不由得有关部门不震怒!西藏通报指出,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以来,西藏自治区个别医疗机构报量和采购严重脱钩,甚至存在约定采购量完成比例为零的问题,严重影响西藏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质量和信誉。

同时要求各地市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今后,西藏医保局要将各地报量及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比,并与相关资金分配等指标挂钩。情况严重的,将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约谈、问责等惩戒措施。

那么,国采有报量,但采购量为零,背后还有多少“隐私”?

一是一些医疗机构对带量采购认识不到位

多少年来,政府为了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可以说想尽了很多办法。

围绕“贵是药的问题”,在降低药价方面采取了诸如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医疗机构的购销加价率、实施差别加价率、禁止折扣、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药占比、强力推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实行药品省级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零差价、禁止“二次议价”、单一货源承诺、严打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等措施,实际上一一宣告失败。

在不屈不挠屡败屡战的反思中,超级医保局认识到,集中招标采购没有取得“胜利”的根源在于没有“带量”。因此“带量采购”被提上议事日程。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

2018年11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

2019年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

所谓带量采购,就是在招标公告中,会公示所需的采购量,投标过程中,除了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企业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生产能量。

而这个“量”怎么来?按照带量采购政策,要求参与集采的所有医疗机构根据前1-3年的平均采购量的70%预报并约定年采购量。之所以按照往年平均采购量的70%约定年采购量,一方面给临床业务变化留一定空间,另一方面希望约定的量必须完成,给企业一个更为靠谱的量的“承诺”,也显示政府的“一言九鼎”。

然而,对于政府这一制度安排,一些医疗机构并没有认识到位,因此在报量时随意,签约时大意,执行时不在意。

二是报量存在明显问题,

医保部门缺乏指导与监管

西藏此次通报的40家医疗机构(实际上不是40家医疗机构,而是涉及40个品规约定采购药品)看,西藏军区总医院1个品规, 6家县级医院涉及19个品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品规,8家乡镇卫生院19个品规。

从报送采购药品的品规和采购量看问题非常明显。比如奥氮平口腔崩解片,这个药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和其它有严重阳性症状(例如:妄想、幻觉、思维障碍、敌意和猜疑)和/或阴性症状(例如:情感淡漠、情感和社会退缩、言语贫乏)的精神病的急性期和维持治疗,亦可缓解精神分裂症及相关疾病常见的继发性情感症状。所以其临床使用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非常“狭窄”的适应症。

但从报量未采通报看,显然有明显异常。如昌都市边坝县人民医院约定采购量是5毫克50000片,10毫克5000片,而网上搜索得知边坝县总人口只有3.2万人。仁布县姆乡卫生院5毫克约定采购量50000片,10毫克10000片。其他药品采购量也报的很不正常。

而作为地方医保部门,对于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也应该给予指导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予以提醒和指出,特别是在签订协议时要把好这道关,否则给下一步落实就带来麻烦。

同时对于报量而未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及时提醒,不能不管不问,到时候只知道通报处罚了事,这显然也是失职失责。这一点在西藏通报也有要求,通报指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医保实现促改革、见实效、惠民生目标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按照相关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报量、采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高质量完成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三是带量采购存在先天“不足”

从西藏通报可以反映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报量“不真实”,而集采中这一现象不仅仅是西藏独有的问题,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当然报量不实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不重视,对带量采购中“带量”认识不到位,缺乏契约精神,总以为与企业签约就是一纸协议(据了解带量采购签约还是网上签约,连一纸都没有),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实际上不是这样,这个协议就是为了落实采购量,而提前报量是带量采购的核心,按照所报之量签订协议约定采购量并履约完成是带量采购的关键。如果不能如实报量,按照约定落实采购,那实际上就打脸了“带量”采购,触碰到了带量采购的“底线”,在带量采购制度来讲绝对是不可饶恕的。

但实际上,带量采购确实也存在先天性“不足”,即:医疗服务中使用药品不可能准确提前预计用量,因为对于一家医疗机构来讲,永远无法预计病人会得什么病,有多少人会得病,会有多少人得病后会去你们家医院治病。

所以,带量采购本就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而官方通报的集采后某某药品实际采购量明显高出约定采购量也是带量采购难以准确预计采购量的表现之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将带量采购报量、使用各个环节做实做好,因为按照医保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我国药品集采将至少达到500种以上,卫生材料至少达到五类以上,这也就意味着一般医疗机构80%以上的药品将通过带量采购来实现,到那时,医疗机构如果做不好这件事,恐怕会关门的。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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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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