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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球运动管理中心1号网球馆修缮工程(1网球馆)(监理)竞争性磋商

北京市网球运动管理中心1号网球馆修缮工程(1网球馆)(监理)竞争性磋商

  1号网球馆修缮工程(1#网球馆)(监理)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新时代国际中心15层1520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6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4、监理内容:包括室内网球馆屋盖结构置换及结构整体加固、室内外装修改造、配套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工程的全部监理工作。

  1、服务期限:2022年9月1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至11月15日;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冬歇期;2023年3月1日至6月15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本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其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参与建设的各方进行协调,并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工作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本合同,相关服务范围可包括勘察、设计和保修阶段的工程管理服务工作,委托人可委托其中一项或多项服务工作内容。本工程相关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内容:/

  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为监理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完成委托人委托工作所需的时间,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若适用的现行规范、规程、标准重新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4.2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有关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执行等。

  5.1.2 监理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在施工现场派驻监理机构,并组织和配备满足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和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

  5.1.3 现场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完成监理规划编制,并报送委托人,明确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包括旁站方案、见证计划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监理规划的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相关服务工作计划应纳入监理规划。工程实施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监理规划。

  5.1.4 工程开工前,应当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整理会议纪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监理交底可在第一次工地会上进行,明确监理工作依据、内容、程序和方法,以及施工报审和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并形成交底记录。

  5.1.5 负责审核承包人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其中,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着力核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核查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1.6 负责核查开工条件,审查开工报审资料,合格后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并签发《工程开工令》。

  5.2.1 本工程监理与相关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其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应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坚持预控、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3)监理人应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4)监理人应及时审查、签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

  (5)监理人发现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材料采购及供应计划。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组织专题论证;对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专业预制构件、成型钢筋加工、钢结构构件、玻璃幕墙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的生产单位资质、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4)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对重要工序,监理人负责编制检查计划,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制定旁站方案。检查计划和旁站方案应书面告知责任人;

  (6)监理人负责检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检查其资质及试验范围、设备计量检定证明、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实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满足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2)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的监理巡视时间、频率、部位,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监理人负责进行监理巡视;

  (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的规定,按照监理规划中的监理方案,监理人应对需旁站的部位和工序实施旁站;

  (5)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人应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会同承包人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6)对于存疑质量问题或质量不合格的,监理人应当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对于质量事故,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归档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承包人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并报送竣工验收报审表后,监理人应按照资料核查、实体验收、整改检查验收、并按照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的程序组织工程预验收;

  (3)监理人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负责督促承包人进行问题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签署意见。

  5.4.1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管理体系,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2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安排其他监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5.4.3 监理人应负责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情况。

  5.4.5 监理人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料及实体进行检查,并对起重机械按规定要求进行监理管理。

  5.4.6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人应当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5.5.1 监理人应以合同工期为工程进度控制总目标,采用动态控制方法,实施主动控制,注重跟踪检查,使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协调一致。

  5.5.2 监理人应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工作联系单和监理通知单等方式与委托人、承包人沟通信息,提出工程进度控制的建议。

  5.5.3 监理人应负责审查承包人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5.5.4 监理人应负责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实施动态控制,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分析,对影响合同工期的进度滞后,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承包人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承包人未有明显改进的,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6.1 监理人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工程量计量并签认应支付的工程款,实施工程造价控制。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监理人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

  5.6.2 监理人应对工程合同价中约定允许调整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等进行控制。

  (1)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量计量,施工合同无约定的,计量周期由监理人、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5.6.4 按承包人报审、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的程序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变更款和索赔款应报委托人审批。

  5.7.1 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监理人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意见,由委托人确认。监理人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2)监理人负责组织委托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协商一致时,会签工程变更文件;

  (3)委托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委托人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与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5.7.3 总监理工程师应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除在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应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口头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补发《工程暂停令》。当暂停施工原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后,应当审批和签发复工令。

  5.7.4 对承包人提出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延期要求时,按程序进行处理。对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5.7.5 按规定要求和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因承包人原因造损失,委托人提出索赔时,监理人应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5.8.1 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实施信息化管理。监理人应建立完善监理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归档、保存监理资料。

  5.8.2 对监理人信息管理要求包括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管理、承包人报审报验的施工资料的管理和自身形成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相关资料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 695 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由城建档案馆归档的资料,其载体形式应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6.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9月1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至11月15日;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冬歇期;2023年3月1日至6月15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含)以上工程监理资质;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具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不可以(可以或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方式:现场领取文件需携带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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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给排水暖通监理细则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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