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理规范城镇水电气暖行业收费
慧聪供热采暖网 日前,从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已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要求3月1日起江西省不合理的水电气暖行业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实施方案》提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
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市、县(区)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实施方案》要求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纳入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鼓励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严格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各地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规范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1.《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2.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市、县(区)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完善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5.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6.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纳入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鼓励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8.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改造工程费用,依法实施政府定价,各地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合理制定价格,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9.严格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各地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10.规范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13.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4.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5.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社会供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16.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17.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措施、可量化、快落实。要实行挂图作战、对表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企业职责,逐项细化分解,一一列出时间表,进一步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快工作进度。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作用,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单位要立足大局,密切配合,着力形成上下联动、协调并进、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兼顾各方利益,对取消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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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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