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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传统法律文化与民编撰?中西法律传统

作者:王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编纂。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民商事秩序及其,拥有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独特架构,他将之概括为四点:“做仁人”,即强调以“修身”的方式培养适格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以直报”,即将“直报”视为权益、处理纠纷的第一;“过日子”,即以家庭或亲属关系为国家社会一切关系的模板;“做生意”,即在与亲属圈外的人通有无时,“商为仁术”、诚信第一。这种价值体系与古罗马直至近现代社会形成的民商事传统大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从规范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民法包含少量国家律令,大多体现为礼制、家法族规、风俗、民约等习惯性规范。清末和时期民法化的过程,是一个对近代民法模仿誊录的过程,对中国古代民法的彻底抛弃虽实现了法制形式的近代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社会基础。没有传统和支撑的现代民法,其法律秩序的形成必定充满艰辛。

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的编纂。有学者指出,家萨维尼曾将法律的发展分为习惯法、学术法和法三个阶段,其背后的含义是,法律首先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于民间,家需要对之加以研究、归纳、提炼、总结。法国大之前,法国的家、官员就曾对法国习惯法进行持续不断的编纂和研究,甚至还使用罗马法术语对其进行重新表述;民编撰之前,历史派的分支日耳曼派曾做了大量的习惯法收集、整理工作;英格兰虽未编撰民,但王室借助地方陪审团了解地方习惯,然后运用自己的学识对之进行加工、整理和提炼,最终形成了全国适用的普通法。这种对待习惯的态度和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值得我国在编撰民过程中予以重视。

与会学者还就民对当今中国社会的价值、传统民法资源的现代继承、移植民法的本土化改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王琎)

由中国民研究会主办,大连海事大学院、辽宁师范大学院、民会承办的“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近日在大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编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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