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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通告如下: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据我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9年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明确如下:(201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详见附件1)

  2019年共有33个行业大类66个细分行业及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33个行业大类为《管理名录》中的所有行业大类。

  2019年6月30日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细分行业有: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146、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和藤家具制造212、聚氯乙烯、肥料制造262(磷肥)、汽车制造361 -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通用工序:热力生产和供应443、电镀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2019年12月3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细分行业有: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植物油加工133、水产品加工136、饮料制造152、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纸制品制造223、印刷23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煤炭加工252、肥料制造262(其他肥料制造)、农药制造263、涂料和油墨以及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中成药生产274、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非织造布制造1781、溶解木浆、橡胶制品业291、塑料制品业292、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砖瓦和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铁合金冶炼314、贵金属冶炼322、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有色金属铸造3392、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黑色金属铸造339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1 -379、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环境卫生管理782、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医院841、油库和加油站、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通用工序:工业炉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西咸新区纳入2019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延安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中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按其核发时限执行。

  (二)纳入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关中地区重点涉气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的重点涉气排污单位按其核发时限执行。

  (三)《管理名录》中实施时限为2019年底前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中实施时限为2020年底前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炼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排污许可证行业核发公告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相关排污单位在2019年4月30日前或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月1日起,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伪证排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和我省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氮肥、印染、有色金属、制革、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电镀、制糖、农药、石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等,下同),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管理名录》中明确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和我省2018年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如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半焦行业为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并实际排污,但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2019年(半焦行业为2018年6月30日后)仍无证排污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尽快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五)尚未纳入《管理名录》中的行业且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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