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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0日讯(记者 戴璐岭 摄影报道)8月20日下午,《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人大召开。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同时,《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标志着我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意义重大!全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

  沱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长期以来,沱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强度大,水生态流量不足,以不到全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我省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近年来,随着沱江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污染排放日益增加,导致沱江成为我省污染最重的河流。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表示,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具体举措,是从地方实际出发,依法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具体举措。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 体现了三大特点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制定适应当前生态保护新形势,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共七章六十五条。

  《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交流、深入研究重大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结合沱江流域实际,对上位法规定作了细化和从严规定,并衔接了我省环保条例,明确了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突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体现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特点。

  杨筠表示,在关于水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面,《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同时,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具体办法。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突出了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规定作为第四章,从沱江流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进行风险评估、保证供水水质等方面予以细化,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作处罚规定。

  三项“从严”规定。记者了解到,一是对“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进行从严规定。《条例》规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在沱江流域建立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二是“从严”规定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沱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是水环境保护中的重点。《条例》对实施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实施取水许可、地下水取水作了严格规定。三是“从严”规定法律责任。《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从严处罚。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细化约谈的具体内容、细化了信息公开的内容、细化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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