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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传统法律文化

重细节。《经》言:“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这就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样的职业,做什么样的工作,要把这件事做好了,首先要把这事先做细。以小见大,就是把小事做细,做透,细中见精。

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如无的约束就可能泛滥,害人害己。因此,应常思贪欲之害,常修司法之德,切实把好观、名利观和美色关。如此,才能“公生明,廉生威”,体现德行之美,法律权威之尊,公平之贵。

注重细节,从修为上讲,就是要“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积小善为,防小恶于未然;“吾日三省吾身”(《论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微杜渐,“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六祖坛经》)将所有的五欲六尘都扫除干净,时刻保持一颗无染。

作为也应遵循司法规律,像太阳一样,依法平等地每个当事人的权益。

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公平的。心正则行端,本正则源清,有,社会公平才有可靠的保障。那么,智慧从何而来?笔者以为,中国传统文化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源泉,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司法智慧,可以逐步培养尚、秉、守、重细节等司法品质。

秉。《荀子·天论》言,“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也就是说,自然界的运行是有规律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规律则吉,规律则凶。正如太阳也,,不偏不倚。

从工作上讲,每个要有一种“必作于细,必作于易”的“工匠”。对每一件案件的每一个法律程序、流程节点,每份法律文书都应精益求精,办成精品案,让百姓从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的人格魅力,感受到公平。切不可学胡适笔下的“差不多先生”,大而化之,粗枝大叶,让案件毁于细节败在“易作”的疏忽大意上,让冤假错案滋生,社会公平,让失去对法律和的。

对于来说,讲规矩尚表现为内心法律,诚如马克思所言:“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任何和的干扰,所有纠纷和案件应一断于法,别无依据。

此外,在八小时之外,也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做一个守法,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和恪守法律义务,没有任何法外。

尚。《经》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一切都按一定的规律在运行。车行车道,人行,各行其道,才能安全。若不遵守规则,“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就会酿成车祸。同样,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规则、规矩、纪律。没有行业规则约束,一切将不堪设想。

守。《经》言:“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人只有没有,才能守静,这样才能体验到“道”的奥妙,从而适应并符合客观实际的变化。有,就不能守静,这样就不能体验到“道”的奥妙。所以就要修德,没有个人想法,事事客观,这就是“德”,“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人只有去掉了,才能做到事事客观自然。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就能够乐观自在地处事为人而达到“无不为”。正如所说,“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不知足人,虽处天堂,亦不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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